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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1971年“结社自由案”评析

  

  在此基础上,宪法委员会对另外的条文也一并进行了审查。在指出另外的一个条文违宪的同时,其又宣布这些违宪的条文和所审查的法律文件整体上并非不可分割。这样,宪法委员会就最终做出了所审查的法律文件中个别条款违宪的裁决,而没有从整体上否定其所审查的法案。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宪法委员会在结社自由案的裁决中,最关键的举措就是对于宪法序言的内容和效力进行了探讨并做出了明确的肯定,而这一创造性的做法是通过提及1946年宪法序言中的“共和国法律所确承认的基本原则”间接地得到了实现。对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加以确认的直接结果就是丰富了宪法委员会实施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并大大地强化了其裁决的权威性。这使得宪法委员会可以从容地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为宪法委员会未来的实践开辟了新的广阔的空间。


  

  (二)法国历史上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争议


  

  在法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宪法序言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是1789年人权宣言,这更多的被认为是一种对未来社会理想和观念的表白。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来看,法典化的传统对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不像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所指出的,英宪是英国各法院由涉及私人权利的个案判决所得之结果,即英宪是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保障人权的来源[13]。因为普通法系的法官可以在通过判例在法典之外来实现法律的诉求,因而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就是实现权利和自由的方法,而宪法序言则仅仅是一个未来行为的规划,一个对于未来立法内容的允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4]


  

  正因为如此,在后来的法国公法学界,对于1789年人权宣言和宪法序言的效力,各种学说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不少的学者是认为宪法序言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学者(Ripert)认为宪法序言的条文是混杂的,不精确的,其价值具有神秘性;另外一些学者(Rivero, Vedel)则认为宪法序言在宪法上具有形式意义,而不是实质意义的,除非其变得更为精确。当然,还有学者(M. Prelot J. Lemazurier)认为,鉴于宪法委员会的不作为,序言应该具有立法价值,也就是说拥有高于规章的效力。而相当多的学者(Laferrière, Duverger, Pelloux)则是承认其宪法效力,尽管序言还完全不能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实施审查。[15]


  

  从法国第三、第四共和的宪法文件来考察,1875年宪法规定的很简洁,因为它被认为是临时性的,并且没有包含任何宪法序言,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其将权力的行使和自由的保障完全地交给了议会来决定。因此,在第三共和时期,只有学说论及到1789年人权宣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中的一些条款,比如第6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被最高行政法院作为简单的管理原则适用过。[16]在1946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公民的人权被严重侵犯的惨痛教训,经过了一些实质性的讨价还价之后,制宪者对于人权保障给予了必要的重视。1946年宪法序言对人权宣言予以确认和重申,并宣告了一些当代必需的政治、社会、经济原则,但是,从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1946年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得到承认,因为宪法序言被制宪者明确地排除在该宪法所设计的宪法委员会(le comité constitutionnel)[17]的职权之外。1946年宪法92条第3款规定,宪法委员会在审查法律是否构成宪法修改的时候只能依据宪法第1章至第10章的条文。这样的规定明确地排除了宪法委员会适用宪法序言的可能性,使其能够实施的合宪性审查的空间仅仅局限于形式性的审查。


  

  从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普通法院在诉讼中还是接受了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观念,但是从其援引宪法序言来看,则只是将其视为具有一般法律的效力。而最高行政法院在其实践中则对宪法序言表现出来了一定的曲折,起初是对宪法序言法律效力持否定的态度,但是后来又开始承认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从第五共和制宪的过程情况来看,尽管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重申了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制宪者并没有在宪法文本中对其法律效力予以明确,而且从制宪者的表态来分析,他们也并不认为宪法序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F. Luchaire就指出,在宪法咨询委员会讨论期间,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被两次提交给政府委员会,对于这一问题,Raymond Janot作为政府委员会委员都作出了否定的回答。[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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