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技术层面上来看,宪法委员会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裁决的理由部分大胆地提出“宪法序言重新庄严确认了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因此有必要将结社自由的原则纳入其中,该原则为1901年7月1日有关结社协议法律总则的基础”。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利用宪法序言来对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对宪法委员会历史上的裁决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其前期的裁决已经为“结社自由案”的裁决提供了必要的准备,那就是宪法委员会在1970年6月19日“卢森堡条约案”中的裁决。该案的产生基于宪法第54条的规定,涉及到欧洲共同体条约和宪法一致性问题。宪法委员会在其裁决的法律根据和理由部分简单地提及了宪法序言,但是并没有做出和宪法不一致的裁决。[9]“卢森堡条约案”的裁决对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简单的涉及,这其实意味着宪法委员会在其成立之后经过十多年的沉默终于在其裁决中给宪法序言开了绿灯,但是,对于宪法序言中的具体内容,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和澄清。而在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中,宪法委员会则明确地利用宪法序言中所提到的“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国独特的法律文化对其内容进行了探索行的解释。对于合宪性审查依据的探索是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环节,明确地将宪法序言作为实施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对于宪法委员会的这一做法,有学者则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汲取了最高行政法院的智慧,因为最高行政法院在其判例中已经自1956年确认了结社自由属于“共和国法律确认的基本原则”。[10]
此外,宪法委员会之所以能够在“结社自由案”中做出突破,也和其成员的宪法意识、法律素养有很大的关系。有学者就指出,一个机构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组成人员的素质,而宪法委员会则汇聚了许多法律、政治精英,所以它能够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现实的变迁做出相应的调整。[11]法国学者Michel Lascombe也认为,宪法委员会之所以无所顾忌的作出这样的裁决,还跟当时另外的一些历史条件有关。因为该裁决是由参议院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而宪法委员会当时已不再是1959年时的组成人员。1971年2月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更新,这使其成员在整体上可以对政策说不。同时,宪法委员会在主题的选择上也比较合适,这一裁决涉及到保障在法国的经典自由之一——结社自由。这对于宪法委员会来说也更为容易作出跨越:从仅仅是维持宪法34条和37条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领域的界定转变为一种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力。[12]
三、宪法委员会“结社自由案”裁决的评析
(一)宪法委员会在“结社自由案”裁决中基本思路
尽管1971年“结社自由案”的裁决十分的简短明快,但认真地加以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包含了很多丰富的内容。宪法委员会在其裁决中并没有开门见山地进行合宪性判断,而是采取了一个迂回曲折的战术,这一思路是和法国宪法的历史演进以及1958年宪法文本的内容有重要关系的。
宪法委员会首先对于该法律文件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当时,对于1901年结社法进行修改的法案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得到了不同的的反应,国民议会于1971年7月24日投票的结果是373票支持,97票反对,7票弃权,而在参议院的表决结果则是129票支持,104票反对,42票弃权。之后,两院组成了人数相等的委员会来对该法案进行重新的审议,但是两院的立场都没有改变,于是只有通过国民议会来做出最后的决定。宪法委员会在其裁决中确认所审查的法律文件是经过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通过的。这意味着该法律文件按如果通过了宪法委员会的事先审查就可以经总统来加以公布而生效实施。
接着,宪法委员会对于法律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其具体的做法是先通过对1958年宪法序言内容的深入挖掘找到“共和国法律所确承认的基本原则”。因为,这本来是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的基本内容,而1958年宪法序言宣告,“法国人民恪遵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规定及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的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这样1958年宪法就和历史上的法律文件建立了一个联系,并将其一概地纳入到了第五共和的法律秩序之中。1946年宪法序言的内容为18条,其中第1条宣示法国人民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拥有神圣且不可让渡的权利,庄严确认1789年人权宣言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第2条宣示当代所必需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则,第3至第18条则是对第2条所提及的原则的具体化,主要涉及男女平等(第3条)、难民权(第4条)、工作权(第5条)、工会自由(第6条)、罢工自由(第7条)等基本权利。在找到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提到的“共和国法律所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之后,对于其内容的确认就成为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的关键。事实上,这完全是宪法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的事情,因为宪法委员会完全可以对于其内容进行充分自由的阐释,于是,宪法委员会就自然地将“结社自由”列入到了“共和国法律所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中。继而,宪法委员会对于1901年法律关于结社自由的意义加以强调,并宣布对于该项自由要给与足够充分的保障:“除了对于特殊的社团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之外,社团的成立即便是处于无效或非法的目的,也不应该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事先的有效的干预”。然而,新修改的法律的条文旨在建立一项预先的控制程序,即社团法律能力的取得决定于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的事先审查。这样,将新修改的法律宣告为违宪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