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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义务是否受租赁物毁损原因的影响?

  

  第四,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在先,承租人支付维修费用在后,这是常态。于此场合,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时,承租人有权援用先履行抗辩权,拒付维修费用或损害赔偿金。不宜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可归责之处,就剥夺其履行抗辩权。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履行了维修义务,有过错的承租人却无力支付维修费用或损害赔偿金,如何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是出租人可援用不安抗辩权,来暂时拒绝履行维修义务;防患于未然的方案是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有过错的承租人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应先于维修义务的履行。


【作者简介】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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