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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中限制背书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票据法》从根本上完全否定无担保背书,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交易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国际贸易中容易形成法律障碍,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无担保背书的实践突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福费庭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迅速得到广泛重视。所谓福费庭,是指一种由包买商(通常是银行及其附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财力雄厚的专业福费庭公司)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进口商承诺支付并经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24]在福费庭实务中,出口商将票据背书给包买商之时,一般在票据上加注“无追索权”字样以解除付款担保责任。显然,福费庭业务的法律实质是票据的无担保背书或称为无追索权背书。出口商通过卖断票据获得现金,并将收取票据款项的权利和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一并转移给了包买商,包买商获得票据权利并承担票据不获付款的风险。


  

  福费庭日渐受人瞩目,其根源在于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即包买商无追索权。对于出口商而言,其在票据上背书“无追索权”后,可以立即得到现金,这与贴现不同,出口商取得现金的同时退出票据关系,并且卖断出口贸易中的各种风险从而解除了出口商的担忧,因为包买商接受背书“无追索权”的票据意味着其放弃了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在担保行或者进口商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况下,不能向出口商进行追索。对于受让包买商票据的福费庭二级市场上的包买商而言,同样要受到“无追索权”的限制,二手包买商受让票据仍然是“无追索权”。因此,在票据债务人和担保行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其并不能向前手包买商追索,而只能继续向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追索,否则,自行承担票据不能支付的风险。[25]这为出口商所青睐,因为延期付款的信贷条件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变远期票据为即期收汇,减少了资金占用的压力,加快了资金回收和周转,也可改变资产负债表,改善出口商的财务状况,还便于出口商提前办理出口核销和退税;以无追偿权方式卖断远期票据,可避免与票据支付有关的政治、商业、利率和汇率风险,采用固定利率还可预知并控制经营成本。


  

  对于包买商而言,只要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在福费庭业务中可以取得贴现息、承担费、优惠期费。实务中,包买商往往在分析交易相关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报价。包买商报价的主要内容包括:(1)贴现率。贴现率的高低是根据进口国的综合风险系数、融资期限的长短、融资货币的筹资成本等决定的。(2)承诺费。这是包买商(银行)在承诺期内根据贴现的面值及向出口商承诺的融资天数计算出来的费用。承诺期是指从银行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庭协议时起至银行实际贴现付款日止的一段时间,承诺期不是事先固定的,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银行一旦承诺为出口商贴现票据,从签订福费庭协议时起的任何一天,都有可能实际贴现票款,如中途出口商因某种原因未能履约,银行要蒙受一定的资金损失,因此,收取相应的承诺费是合理的。承诺费率一般为年率的0。5%-2%0(3)多收期。这是指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由于任何延期都会使银行增加成本,所以,包买商(银行)为补偿其在到期日向进口方银行索偿付款时可能遇到的因拖延或其他麻烦而招致的损失,一般都在报价时在实际贴现天数的基础上加3一7天的宽限期。[26]


  

  由于福费庭包买商是无追索权地受让出口商的票据,为了防止票据到期不能支付的风险,包买商往往要求进口商所在地信誉较好的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为票据保付和保函两种形式。票据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称并盖章,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保付责任;而保函担保形式则是指由担保银行出具独立于票据的保函,保函一般应当明确担保责任的性质与范围、法律适用和纠纷的解决等内容。[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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