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内地警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姓名、证件号码,调查其出入境记录,查明其现在是否仍在香港行政区域内。
2、根据内地警力提供的相关地址、有线电话号码,调查其与目标人物的关系,派人监视是否有目标人物在此出现。
3、根据犯罪嫌疑人在香港领取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牌照,购买车辆.房产、股票,在银行开户;公司登记、电话登记、税务申报等自行申报的地址、联系电话、配偶、子女情况等信息资料,再结合香港警方的犯罪档案记录,逐一进行排查,提供犯罪信息。
4、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发现其经常出人的消费场所,派人监视、跟踪,掌握犯罪信息。
5、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和子女上下班、上学放学等情况派人监视、跟踪,发现掌握犯罪信息。
6、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情况材料,协助排查其他犯罪嫌疑对象。
四、合法证据资料的获取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香港警方向内地警方移农案件证据材料的问题上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根据香港政府发给香港各执法单位的内部指引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香港各方向内地警方移交由香港警方提取的案件证据材料:特殊情况下,必须报经保安局、律政司批准。但是,内部指引没有禁止香港警方协助内地警方人员在香港调取物证。所以内地警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也正因此,在香港调取物证就成为一项政策性、技巧性较强的工作。下面是几种常用而有效的取证方法:
1、香港警方进行搜查,内地各方在场观察拍照取证。当香港警方人员认为在香港某处藏匿的物证,根据香港法律同样可视为犯罪证据,或怀疑与香港警为止在侦查的某起犯罪案件有关时,香港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请搜查分,或运用其具有的司法权力对目标实施搜查。通常情况下,香港警方会允许内地警方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在场,但不能从事搜查活动.内地警方对现场情况需要拍照和录像时,可由香港警方人员代劳。香港警方将查获物证带回工作场所后,一般也允许内地警力拍照和录像,但是否可以把物证交给内地警方带回内地,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变通余地。
2、促使物证保管人将物证交给内地警方。采取这一方法要特别注意交接的过程,避免出问题。首先可做物证保管人思想工作,说服其自愿将有关物证在香港警方人员的见证下交给内地警方人员。其次是在物证保管人表示不希望有香港警方人员在场时,为防止误入他人圈套,造成被动,内地警方人员应当尽量说服其将物证带到内地交给内地警方,不要在香港同其支援物证。2002年6月7日,某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随物证保管人苏某到香港银行调取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物证(一条红宝石项链),由于事先苏某请求不要将此事通知香港警方,所以内地警方没有知会香港警方,当到达香港某银行时,苏某突然变卦,对该银行保安声称被人绑架,当时,办案侦查人员反应快,迅即离开现场并马上返回内地,然而后来苏某还扬言要召开记者招待会控告大陆公安“越境执法,破坏一国两制”。本案也因此缺乏犯罪证据,导致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第三是为取得物证保管人信任,内地警方人员应事先让物证拥有人(通常是内地警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写出自愿交出物证的书面信函,带往香港向物证保管人出示,有条件的可让物证拥有人与保管人直接通电话确认,必要时也可乘机做说服工作让其将物证带回内地交给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