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投保人在同一天同一时刻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必然知道。黄国基在 “祥和定期保险”保险投保单中均填写“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达到了重要事实的标准,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黄国基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保险投保单中未填写任何内容,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权利,应当按照“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30万元及利息。本案是保险人弃权丧失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5.第16条第7款【保险事故的外延】
第7款规定的是保险事故的外延。“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应当是应当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于合同之外的事故应当排除在保险事故之外。比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事故为火灾险,那么盗窃就不属于保险事故。换句话说,保险事故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畴。
【作者简介】
江玉远,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注释】
本保险法是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
参见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2006年4月,第一版,第72页。
前引,第72页。
参见韩永强:“《保险法》第16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载《法学》2010年第2 期,第119页。
参见Sections 21A(5)(b),Insurance Contract Act 1984 (Australia)。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
参见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的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前引,第124页。
参见John j.Bonsignore 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第八版),第126-127页。
前引,第88-89页。
参见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544521,案例节选自北大法宝,访问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