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刑罚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收容教养,家长、监护人管教;强制医疗;没收;劳动教养,送至工读学校、社会化矫正与帮教措施等。
三、从中日少年案件的实然分流与处理程序看少年司法模式
(一)分流少年案件的主体
通过实然的少年案件流程图描绘,我们可以看到日本非行少年案件对应的三种制度系统,即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其中以少年保护司法制度系统为中心,处理与分流少年案件的主体主要是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进行系统间的分流处理,尤其是可以逆送返回检察院,重新在刑事司法系统提起公诉。
而我国实行流线式分流,一般先由公安机关区分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严重违法案件,再由检察机关通过起诉与不起诉决定分流,最后由法院通过审判再次分流,判予刑罚处罚或非刑罚处罚等措施。这种分流方式基本上是两分的,即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即使在具体程序与处罚上,对于未成年人有区别于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与措施,但整体程序仍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
(二)案件分流的模式取决于规范对象的差异
在日本少年法中规定的规范对象非常明确,即三种类型的“非行少年”,出于保护少年、有益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对这些少年的处理措施,采用“保护主义优先”,同时保护措施在司法系统(家庭法院为主导)内监督实施。家庭法院在承担传统司法的审判职能外,还肩负着教育与感化的职能。如家庭法院调查官,属于处理家庭案件以及少年案件的家庭法院,以法学、人类行动科学的各种知识为基础,承担着调查家庭内纠纷和少年越轨背后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环境的任务。
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在这个系统之内的是涉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这个系统之外的为严重违法案件,这种二分法使得大多数相对于日本的触法少年、虞犯少年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多数由公安机关处理,无法得到司法正当程序权益的保障,同时如劳动教养、强制医疗等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基本上适用成人的规定。
经过流线式分流最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案件仅为“非行”少年案件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从犯罪学标签理论的角度看,有利于越轨少年避免受到刑事标签结果的不良影响,但落实到个体权益上,由于公安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的任意性和目前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措施的严重性,脱离司法视野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很难充分保障。案件分流的模式取决于规范对象的差异,日本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独立且关联于刑事司法系统,将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及其有犯罪倾向的虞犯少年都置于规范视野之中,案件处理以家庭法院为主导,处理手段保护处分优先,属于储槐植教授所概括的“严而不厉”的模式,而我国将犯罪以外的越轨或严重违法行为拒之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客观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同时由于司法外的行政处理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少年的处理容易或重或轻,从保护权益与预防再犯的角度来看有失公正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