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教养。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较有争议,它既不是一种刑事处罚,也不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更不是简单的教育挽救措施,而是介于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具有强制性的、独立性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2}。可以说劳动教养主要是对应成年人的制度,在少年矫正领域,规范对象为16周岁以上的人。
3.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具体规范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未成年人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成为治安处罚的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对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年满14周岁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在规范之内。收容教育期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组织文化学习以及生产劳动。收容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卖淫嫖娼的,由主管劳动教养的政府劳教委员会裁定劳动教养。
5.强制戒毒。强制戒毒被认为是一种保安处分{3},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可以采取的强制教育与在治疗措施。未成年人作为毒品依赖者也可以成为这种强制医疗的对象。如果戒毒后再次复吸的,裁定劳动教养。
6.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工读学校招生的对象是已满12周岁到不满18周岁客观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少年。现在工读学校入学的程序由原来的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改变为由家长、学校、工读学校三方面相互协商一致后决定{4}。
7.福利保护措施。是由政府民政部门及主管的福利机构对市区失去养护教育、流浪与社会上的孤儿收容抚养的教育措施。
8.社会帮教。社会帮教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群众性、社会性的帮助教育手段。帮教对象可由学校、单位、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家庭商定。
从上述实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轨或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可将规范制度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与刑事司法外系统,即行政系统。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与处理
1.公安机关的分流与处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2)刑法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3)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4)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5)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6)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其中(1)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