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案件的分流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触法少年或虞犯少年时,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被优先考虑。家庭法院接到由各都道府县或者儿童咨询所移送的少年案件,可以决定审理。如果行为人是14周岁以上的虞犯少年,原则上发现少年案件的人必须通告家庭法院。但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虞犯少年,警察或者保护人认为比起直接移送家庭法院或者通告家庭法院,通过福利措施来处理更为恰当时,可以直接通告儿童相谈所。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犯罪少年时,除了违反道路交通法而需要交纳罚款的场合之外,对于可能涉及罚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案件,警察将其移交给检察官。检察官如认为有犯罪嫌疑时,或者虽然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但是认为有理由应当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的,该案件必须被移送家庭法院。移送时可附有关少年处遇意见。
(四)以家庭法院为中心的处理程序
1.家庭法院的调查与少年鉴别所的鉴别。家庭法院在接到由检察官等移送的案件,必须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可以命令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对该少年、保护人或者参考人进行取证调查,也可以将少年移送少年鉴别所,要求进行资质鉴别。
根据调查结果,家庭法院认为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已经足够时,必须将该案件移送各都道府县行政机关或者儿童咨询所。认为不能开庭或者不适合开庭审理的,可以通过发布不审判的命令来结束该案件。如果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话,可以做出开庭审理的决定。
2.家庭法院的审判。家庭法院审判通常实行独任制,如果认为需要由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则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是非公开的,开庭之日传唤该少年及其监护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出席。审判可以允许少年的亲戚、教师以及其他认为可以列席的人旁听。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出席审判。检察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证人进行讯问、可以对少年提出问题,请求证据调查,陈述意见。
3.少年案件的审理结果。少年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可分为,审判不开始决定、不处分决定、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决定、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保护处分的决定。
审判不开始决定是指最初就决定不开始审判。不处分决定,即开始审判,但不处予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检察官处理、保护处分中的任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