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模范刑法典强调各共犯人格独立,其实质是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共犯独立性说。按照主观主义观点,共犯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已经表明其严重的反社会性,应当由刑法规制。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对共犯的处罚范围有扩大趋势。
在美国相关判例中,正犯如果没有被判罪,即存在抗辩理由或缺乏犯罪心态时,法院认为免责事由限于主犯个人本身,而不能及于从犯。这与日本刑法中现在通行的限制从属性说相契合。限制从属性说符合责任自负原则要求,适度的明确了共犯的处罚范围。
对于主犯作为“无罪工具”的情况,美国刑法认为实行者不是犯罪。这类似于日本刑法中的共同正犯理论。行为人只是犯罪的工具,自然不能为犯罪承担责任。
在普通法上,共犯与正犯的罪名一般要求是相同的,这和日本刑法中最初的“犯罪共同说”是一样的。但美国的判例出现了新情况,从而有可能使共犯的判罪更严重,这又倒向了行为共同说立场。日本现在的通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当共犯与正犯的犯罪轻重有别时,就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发展趋势
从共犯在要素上对实行犯的派生从属性来看,普通法经历了一个从严格的责任派生从属,到相对缓和的罪责派生从属,再到相当缓和的违法派生从属的过程。共犯在要素上对实行犯的从属程度不断降低,而且越来越强调共犯的个人责任。联邦刑法废除主犯与共犯的分类,则贯彻了共犯独立理论。
而在日本刑法中,共犯与正犯的关系由极端从属性到限制从属性的方向发展,共犯独立性说早已被理论和实务所抛弃。从属性的减弱并不意味着对从属性的放弃,这恰恰是合理划定共犯圈,明确客观与主观分野的必然要求。
(三)形成机理
为何美日刑法中,以前认可的共犯与正犯的关系都偏向于极端从属性,而现在的发展方向却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