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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刑法中共犯与正犯关系比较研究

  

  这种情况下,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受到了足以威胁生命的胁迫,参与人与实行人之间存在紧张且敌对关系,因而这时的实行者是强迫者的无罪工具,强迫者构成一级主犯。


  

  3.缺乏犯罪心态的宣告无罪


  

  在Reginav.CoganandLeak案中,主犯因缺少必要的犯罪心态被宣告无罪,帮助的从犯也可认定为有罪。这种情况中,因缺少犯罪心态而免责是自身的原因,但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从犯也应当承担责任。因而,主犯的“违法行为”(与犯罪相区别)要归罪于共犯,当这个违法行为是伴随着共犯的犯罪心态而产生,则产生了“犯罪”。[9]即共犯的责任不必派生于从属于实行犯的罪责,只要实行犯实行了违法的行为即可;至于实行犯是否有罪责,则完全取决于实行犯个人。这里的原则可概括为“Accordingtohisorherindividualmensrea.”


  

  在普通法上,共犯与主犯被追究的罪名必须相同,除了杀人罪所限制的例外,共犯也不能被指控构成比主犯更严重的犯罪或更高级别的犯罪。该原则被概括为“AwasconvictedofthesameoffenseasPunlessthecrimewashomicide.”现在很多州的判例改变了这一规则,允许对从犯的定罪比对主犯的更重。


  

  三、日本刑法中的共犯本质


  

  日本刑法关于共犯与正犯的关系问题,一直在共犯本质部分探讨,形成了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之争。共犯独立性说认为,狭义的共犯因为共犯者的固有行为而成立,因而具有可罚性,共犯成立不一定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成立或可罚性的前提,是正犯必须着手实行犯罪,共犯从属于正犯实施的行为。


  

  平野龙一博士认为,应当在不同理论层次上将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这一分类基本已被学界广泛接受。[10]


  

  (一)实行从属性


  

  实行从属性,是指共犯要具有可罚性,正犯必须着手实行犯罪。也就是,正犯原则上至少未遂共犯才具有可罚性。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正犯没有实行行为,对教唆者不能作为教唆未遂处罚;对于正犯基于教唆者、帮助者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才能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未遂。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与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质的差异;而与此相对,共犯独立说强调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一致性,认为共犯和正犯的处罚根据都是行为人性格的反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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