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刑法中共犯与正犯的关系
对于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在美国刑法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一)普通法
普通法中共犯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引申责任,即共犯的责任本质是主犯引申而来。[4]如果共犯帮助了主犯,或者主犯的犯罪是共犯帮助行为的必然结果,则共犯应该为主犯所实施的犯罪负责。
在普通法中,无论什么原因使得主犯无罪,都会排除帮助者成为二级主犯或者共犯的可能。甚至主犯确实实行了犯罪,共犯也具有帮助主犯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意图,但如果主犯被无罪释放,则从犯也不能承担任何责任。[5]这个原则被概括为“TheremustbeaguiltyP;withoutaguiltyP,therecanbenoguiltyA.”这个原则将共犯与主犯完全作为一体看待,极大限制了共犯的处罚范围,可以看做是坚持个人责任原则下的变通。
(二)模范刑法典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模范刑法典》打破了上述模式。它规定假设主犯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或者有实施犯罪的企图,则即使没有对主犯的判决,也不影响共犯的刑事责任。《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认为共同犯罪中各犯的人格独立,只有主要被告的行为可以归责于共犯,而责任的程度则取决于共犯自身的罪责。[6]原先普通法上的二级主犯和事前从犯在《模范刑法典》中统称为同谋犯(accomplices);事后从犯按妨碍审判罪另作处理。联邦刑法于1976年废除了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规定:“凡实行犯罪或者帮助、教唆、引诱、促使、要求他人犯罪的,都按主犯处罚。”其中心意思是共犯在责任上是独立的,因而不需分主从。这个原则被概括为AresponsibleforP''sconductandforA''smensreaorculpability.
(三)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在美国刑法的判例中,也出现了共犯独立的倾向。[7]关于主犯被宣告无罪时,从犯的刑事责任问题,美国刑法分三种情况分析:
1.有抗辩理由的宣告无罪
正当理由抗辩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帮助正当防卫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可免责的抗辩情形,宣告无罪不能延伸到从犯身上。这种情况主要是主犯有可免责的事由(如精神错乱、无意识的醉酒或胁迫)的基础上被宣告无罪。[8]
2.“主犯”作为无罪工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