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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刑法中共犯与正犯关系比较研究

  

  (二)日本刑法中的共犯


  

  日本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是以单独正犯为模式进行规定的,但现实中广泛出现的数人参加的、联动实施犯罪的案件危险性更大,应当具有更高的可罚性,因而在刑法总则第60条至第65条对共同犯罪现象予以类型化。日本刑法61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的”为教唆犯,“科以正犯之刑”。第62条第1款规定,“帮助正犯者”为从犯;根据第63条的规定,“从犯之刑,比照正犯之刑予以减轻”。这就把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立法上予以区别对待。


  

  日本刑法的立法没有对共犯概念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共犯可以从最广义、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理解。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情况,可以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广义的共犯,是指作为任意共犯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以及帮助犯。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3]最广义的概念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指的是一种两人以上的犯罪现象,后两种概念都指向的是犯罪人。就本文研讨共犯与正犯关系而言,它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故只能采用狭义的共犯概念。


  

  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单一制不同,日本对共犯的处罚既要结合刑法总则的限定性共犯规定,又要考虑刑法分则的单独犯既遂模式,因而其采用的是区分制的共犯立法模式。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美国刑法和日本刑法都采用区分制的共犯制度模式,将直接实施犯罪构成或实质犯罪的正犯与参与犯罪、“加功”的共犯进行区分,共犯概念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认定应当以法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为归依,此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对于上述未直接完整实施犯罪的共犯为何要处罚,参与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等问题正是共犯与正犯关系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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