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刑法中共犯与正犯关系比较研究
焦阳
【摘要】共犯与正犯的关系问题涉及到
刑法的基本立场确定和罪责自负原则的贯彻。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很大差异,但是美国刑法与日本
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却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在区分共犯与正犯的前提下,对共犯的从属性要求不断减弱,更加重视参与人自身的罪责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刑事实证学派对这一变化起到了关键作用。当然,由于差异的存在,美国刑法越来越重视共犯的独立特征,甚至出现了不区分共犯与主犯的情况;在日本,
刑法理论基本坚持了限制从属性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从属性程度要略大于美国。二者在对共犯问题的处理和立法模式上也存在不同。
【关键词】共犯;正犯;从属性
【全文】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共犯理论一直是刑法中颇具争议的理论,而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如何又涉及到刑法的基本立场确定和罪责自负原则的贯彻。要妥善理解这些问题,必须对各自共犯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得出符合国情的结论。“以他者作为理解自我的工具,作为建构自身的方式,是任何主体性形成所不可缺少的过程”[1],本文在此意义上以美国和日本的共犯制度为例,进行适当的比较分析。
一、共犯概述
(一)美国刑法中的共犯
英美法中的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参加到同一犯罪,每个人都要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普通法中,一般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类: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美国刑法中,一般将其分为主犯和共犯两大类。他们认为,如果在一个犯罪中,S有意帮助P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则S就是P的共犯。这里的帮助包括很多行为方式,如帮助、唆使、鼓励、教唆、建议或者促成犯罪实施的行为等。[2]
此外,英美国家的不完整犯罪制度有显著的特色,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如共谋、教唆来处理,导致了实质犯罪(substantiveoffence)的参与犯则可以直接按照共犯制度来处理,也就是说在我们的观念当中属于同一刑事责任原则之下的参与犯定罪和处罚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由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原则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