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隐私权内容之二:空间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隐私权所涉及的空间具有双重含义,首先,空间隐私所涉及的空间是一个物理学上的概念,是以一定的长、宽、高来界定的三维空间。例如房屋内的空间就是典型的空间隐私。空间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私密空间,此种空间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是指个人所生活的隐秘范围,如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私人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中的空间隐私主要是从第一种意义上说的,它主要局限于不动产范围内的空间,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私人住宅,即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扰的权利。
法谚说,“住宅是个人的城堡”(a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在古老的习惯法中,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得闯入债务人的房屋讨债,而只能等在屋外要债。汉漠拉比法典第21条也有禁止他人非法闯入住宅的规定。[18]
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的法律不仅确认了住宅是个人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实际上不仅仅是保护了个人的住宅自由,而且也保护了个人的私人空间隐私。保护个人的空间隐私,尤其是住宅隐私,对于维护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住宅是个人所享有的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是公众人物,对其纯粹的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公众人物的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不得非法对个人空间进行搜索、搜查、窃听,否则构成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例如,某地发生的民警闯入他人房间干涉夫妻观黄碟一案,[19]就涉及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
空间隐私是隐私权发展的新内容,一方面,这是因为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对法律所提出的需求,许多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个人的空间隐私极易被侵犯。例如,非法采用红外线对室内进行非法扫描,利用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窥视个人空间,利用微型摄像机拍摄个人的室内活动,甚至拍摄个人的裸体,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空间隐私的侵害,因此我国正在制订的民法典应当承认空间隐私权,这是因为空间隐私权的产生及发展代表了人格权发展的新的趋势,空间隐私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私人空间的保护方式从财产权保护延及隐私权的保护。住宅自由本来是属于物权的范畴,如果未经私有房屋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闯入他人的住宅或进行非法搜索、搜查,对非法闯入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闯入者驱逐出房。但仅仅只是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法保护个人的住宅是不够的,例如闯入者在离开他人的物业后,没有造成他人的任何财产损害,但却造成了他人的精神损害(如震惊等),由于侵害财产不能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因此此种情况就不能仅仅通过财产法来加以保护,这就有必要确认空间隐私权,使其延及个人的住宅空间。空间隐私权概念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上把空间作为有形的财产予以保护的模式,使得对于私人空间的保护方式从财产权保护延及隐私权的保护,这本身是法律上的进步,它体现的是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尊重。这种变化意味着私人住宅不仅仅是纯粹的物理空间,同时作为一种心理空间,负载着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单纯从财产的角度来侵害住宅自由的行为提供救济是不充分的,单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排除妨害无法提供精神损害赔偿,而一旦纳入人格权的保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