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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内容探讨

  

  保护个人的私生活秘密权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重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为密切,但维持人们之间的和睦相处必须要更加尊重个人的私生活秘密,未经他人许可,不得非法披露、窥探、泄漏他人的秘密。在法律上,关于个人的私生活秘密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例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必要的限制),原则上任何私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只要个人隐匿这些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这些信息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也就是说,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私人的生活秘密,不管这些秘密的公开对个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这些秘密不属于公共领域,不是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所必须要公开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12]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认为,非法的信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某人与他人通奸,此种违法的不道德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不受隐私权的保护。[13]


  

  我们认为,对于非法的和不道德的信息是否应当一律公开,也不可一概而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私人信息,应当公开,但如通奸等行为虽然是违法或不道德的,未必要向社会公开。即使涉及卖淫嫖娼行为,虽然已经明显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即便如此,行为人的隐私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未必要将行为人向全社会予以公布,甚至将行为人游街示众。因为这种行为在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之后,如果再将其事实公开,则将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反复多次惩罚,甚至使其终身蒙受耻辱,无法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当然,非法隐私如果不公开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应该强制其披露。总之,隐私权是应该受限制的,如果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可以予以探知和公开,这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属于隐私的保护范围。但是,其他的社会主体不能随意地公开他人非法的或不道德的个人信息。对个人私人生活秘密的保护,首先是要确认权利人享有个人隐私的权利,权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到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开,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披露他人隐私。隐私享有权具体包括自然人有权保有自己的个人资料等信息。个人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受他人披露,自然人正当的个人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调查、公布。在此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和公力救济手段。其次,要确认权利人在其隐私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享有维护其隐私的权利。也就是说,有权禁止他人侵害,排斥他人干涉。第三,要确认权利人有权利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处分隐私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个人隐私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内自由处分,甚至自愿抛弃。但权利人处置自己的隐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不得在自己的博客上张贴自己的淫秽的、不道德的私密信息。随着隐私权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个人资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资料自决权,隐私权已经越来越具有可利用的商业价值,即对个人的信息、资料,权利人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利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信息隐私权不再局限于对私生活秘密的消极保护,而是更加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和自决,德国将此种权利称为“控制自己资讯的权利”或称为“资讯自决权”,[14]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资讯隐私权”。美国学者弗里德(CharlesFried)认为,信息隐私权不应局限于不让他人取得我们的个人信息,而是应该扩张到由我们自己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流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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