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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除权之行使

  

  综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谓自动解除、到期当然解除的条款,并非解除权行使的方式,而属于合同效力终止和附解除条件或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上分别受《合同法》第91条第7项和第45条的规制,显然不能将其纳入合同解除制度当中。


【作者简介】
曾祥生,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对于自动解除或当然解除是否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民法界不少学者持肯认态度(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载韩世远、下森定主编:《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3页;彭诚信:《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载《求是学刊》1996年第1期;徐纯先:《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载《求索》2006年第8期;彭庆伟:《浅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6页;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页等),但本文持相反意见,认为自动解除或当然解除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而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终止的范畴,后文详述。
[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的比较》,潘华仿、高鸿均、贺卫方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汪渊智:《形成权理论初探》,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德]梅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辜恩臻:《论诉权的性质及其适用》,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袁小梁:《析合同解除的三点争议》,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浅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彭庆伟文。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日]松坂佐一:《民法提要?债权各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56页;张诺诺:《合同解除权研究》,黑龙江大学2005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葡]平托:《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216页。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商法中的外观理论认为,当行为人基于法律和交易观念,对他人的主体资格、权利状态和表意行为等法律上视为重要因素的外部要件事实为信赖,与之为法律行为时,如该要件事实确实具有可信赖性,那么其基于信赖所为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反之,所为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见田土城:《民法之外观理论初探》,载《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3页;彭诚信:《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载《求是学刊》1996年第1期;彭庆伟:《浅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载韩世远、下森定主编:《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5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6页;徐纯先:《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载《求索》2006年第8期;陈鸣:《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页。
《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崔建远文。
参见《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21—923页。
李湘赣:《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第36页。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史尚宽书,第543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第329页。
参见汤茂仁:《约定解除权及其行使——兼析专利权的转让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影响》,载《知识产权办案参考》2004年第10辑。
《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葡]平托书,第216页。
《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8、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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