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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四、我国处理自助游风险的法律对策


  

  美国的立法经历了从风险自负到对风险自负进行必要限制的过程,其目的是督促组织者对参加者尽最大限度地注意和保护义务,是把尊重和保护生命当作最重要宗旨,在此之下,促进户外运动健康发展。对于我国而言,自助游是一种新型的群众性的集娱乐、探险、旅游、健身为一体的体育运动项目,群众有参与的积极性,法律没有必要禁止,相反,应适当引导,使之规范发展、安全有序。为此,作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禁止个人有偿组织自助游活动


  

  自助游多为个人组织,根据现行法律,个人或非依法批准的旅游企业无权组织有偿旅游活动,对组织有偿旅游活动的个人或单位,有关部门应该严厉查处。但是,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立法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明确禁止个人或非旅游企业组织有偿旅游活动。


  

  (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关于自助游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规定来处理相关案件,掌握标准也极不一致。上述西安案件和南宁案件中法院均判令组织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南宁案件中还判令其他参与者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再如2007年的天津李炜案中,法院也判令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李炜参加了单位委托某俱乐部组织的登山活动,被一块滚落的巨石砸死。家属将组织者和景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组织者组织管理不当,景区也未向游客提供保证绝对安全的攀登场地和出险的应急处理措施,应共同承担李炜的死亡赔偿责任。但是前述孙某意外死亡案件中,法院却判决组织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作者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自助游中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1.明确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驴友参加自助游,是为了享受其中的娱乐、探险和健身的乐趣,但是驴友的人身安全却更加重要,我们不能为了鼓励此类活动而置群众的人身安全于不顾,二者相较,后者更为重要。所以,作为组织者,只要组织自助游活动,就应对出行线路、天气、参加者状况(年龄、性别、身体条件,携带物品等)有全面的了解、要求和掌握,确保旅游安全。旅游过程中出现因组织者计划不周、线路不熟悉、救助不及时等过错导致人身损害的,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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