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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三、发达国家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处理原则


  

  自助游活动在我国兴起,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在发达国家,却是早已有之。发达国家把它视为一种户外运动的体育项目。自20世纪60年代起,集户外探险、旅游、健身为一体的体育运动在欧美国家发端并成为一种时尚,如汽车拉力赛、摩托车赛、单板轮滑、滑雪、登山、自行车攀爬、探险等。一些户外运动被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承认为比赛项目,但是更多的户外运动项目则是被公司性质的户外体育运动组织者以商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管理,其组织活动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运作模式。在这些户外运动中,也经常发生参加者或观众意外伤亡事件,美国的部分州立法和法院判例对其中的风险进行了划分[4]。发达国家的户外运动与我国的自助游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风险防范上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对我们处理自助游中的意外伤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关于户外运动的风险划分,经历了从“风险自负”到“对风险自负进行必要的限制”的过程。早在1929年,法官卡多佐在Murphy案中适用了“风险自负”原则。该案中,原告在观看被告组织的骑马旅游活动时,一个从马上摔下的参赛者导致原告受到了伤害。卡多佐指出,只要此类运动项目存在的某些内在风险是明显的和必然的,参加此类运动项目的当事人就应当承认该风险的存在[5]。所谓风险自负原则,《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96A条指出:“原告自愿承担由于被告过错或者鲁莽行为而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意即:原告明确同意免除被告保护原告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原告自愿参加某些涉及风险的活动并因此默示免除被告的义务。


  

  随着户外体育运动的发展,组织者为规避风险,一般要求参加者签署一份风险自负的协议,该协议的目的之一是向参加者宣示该运动的潜在风险,二是一旦发生伤亡,组织者便藉此主张免责。免责条款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但是如果免责条款免除了组织者的谨慎注意义务,则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因此,美国一些州通过专门立法禁止被告在合同中纳入因为自己行为不当而免责赔偿的条款。“在Lamp案中,原告在参加摩托车比赛前签署了两份责任免除合同,但是在比赛中因为躲避障碍物而撞到了隐藏在野草中的树桩上而受伤。法院判决被告未能清除树桩构成故意和放任的不诚实行为。即使该树桩远离赛道,被告也应当预见到一旦车手在高速疾驰的过程中失控就有可能造成严重事故,因此法院判决这两个免责条款无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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