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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三是发生火灾的风险。自助游的线路多为没有开发的山区,山高林密,在秋、冬、春季节,很容易发生火灾。驴友在野外抽烟、做饭等都是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扑救。实践中有的山区村庄禁止自助游者上山旅游或者禁止带火种上山,但是多数农村没有此种意识,对自助游者没有任何防范。这一风险不是本文重点,在此不赘。


  

  二、自助游风险的法律分析


  

  (一)自助游交通事故风险的法律分析


  

  自助游中的交通事故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驴友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驴友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驴友雇佣其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可能致驴友伤亡,也可能致他人伤亡。不论致何人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应该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则和赔偿标准进行处理。容易发生争议的是驴友乘坐其他驴友驾驶的车辆受到伤害,而驴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时的民事赔偿问题。司机会认为他是无偿为对方提供服务的,即使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所谓均摊的“油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应少承担责任。对这一问题,作者认为,驴友司机对经其同意乘坐本车的其他驴友,应当负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论是否为有偿服务,有偿与无偿只是其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标准(如果是非营运车辆,则法律禁止有偿载客),而不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无偿搭载的驴友,司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适当少承担一部分,因为驴友自愿乘坐他人车辆,对乘车风险应该有所预见;对于有偿搭载的,则应该在司机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偿与无偿的划分,不能简单以是否收取费用为界限,如果大家是以均摊“油钱”的方式向司机支付费用,则不宜认定为有偿服务。


  

  对于在旅游过程中由组织者雇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确定的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雇佣的是没有营运资格的司机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则组织者由于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正如前文所述西安的案例中,由于组织者曹某雇用无照报废卡车发生事故,法院判令组织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因意外灾害或事件发生人员伤亡的责任分析自助游中发生驴友坠崖、被洪水冲走,突发疾病等意外灾害或事件时,其损害赔偿就成为法律问题被提出,受伤驴友或死亡驴友家属多将组织者或其他驴友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前文所述第二和第三个案例就是其典型。此类案件中,法院多判决组织者对伤亡驴友承担一定的责任,伤亡驴友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组织者承担一定责任的理由是:组织者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对参加者没有尽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义务,主管上存在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考虑到社会公平,让组织者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伤亡驴友属成年人,有认识和判断自助游活动危险性的能力,其自愿参加活动,就应对其行为负责,对意外伤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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