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社会公正

  

  侵权责任法为消除上述不合理现象,在第7章统一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依该章规定,在医疗活动中不论是基于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也不论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只要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医疗侵权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赔偿标准是一致的。因此,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的,不必再为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而纠缠,而直接根据医疗损害就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确立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于医疗侵权责任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者中曾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医疗损害,不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其主要理由是,患者方属于弱者,医疗方较患者更具有承担损害的能力,同时医疗方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这种观点并未被接受。因为若实行无过错责任,赋予医疗机构过重的责任,最终并不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利于让公众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3]《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上说,医疗损害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但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的认定不同于一般过错责任。因为医务人员是经过专业资格认证的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专门人员,其注意义务不同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疗过程是复杂的,在不同诊疗阶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不同,因此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表现形式会有不同,一些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实施相应的行为就是有过错的(实行过错客观化,具体可见下一问题)。


  

  一般说来,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其是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标准。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或者不能拒绝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其须承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风险,有些情形下,医务人员明知以当时的医疗水平医疗是无效的,也须对患者进行救治。因此,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不能以是否达到要求的结果为标准,而只能以是否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为标准。另一方面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其医疗服务及医学水平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同一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就诊来说,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的标准是不同。就同一医疗结果而言,对于水平较低的医务人员来说是无过错的,而对于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来说却会是有过错的。正因为如此,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来确定当时的医疗水平,但是不应考虑地区因素。如果考虑地区因素,那么在任何一个地区的资质最高的医疗机构就会是没有过错,因为它的医疗水平在当地就是最高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