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二:着眼全局,层层分流,缓解执行重压
以往寻求解决罚金执行难问题的对策治标不治本,究其原因是过于局限在罚金执行机制本身寻求对策,而未将视野拓展到罚金运行的整个机制。为此,笔者认为,从罚金运行的过程看,罚金运行机制应由保障机制,裁量机制和执行机制三个环节组成,罚金刑的运行特点决定了它们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保障机制的作用是司法机关能顺利掌握和控制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为罚金裁量提供参考,为罚金执行提供财产线索;裁量机制的作用是确定罚金数额,为罚金执行提供合理的法律根据;而罚金执行机制是保障机制和裁量机制的最终归宿,良好的执行机制能维护裁量的权威性。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完备与否,都将影响罚金的执行,如罚金执行制度存有缺陷或障碍不能弥补或排除的话,那么无论多么公正的裁量都难以落实。因此,欲克服罚金执行的难题,必须着眼于罚金运行机制的全局,采取层层分流的整体战略,以减缓执行阶段的重压,建立保障机制,为罚金执行提供可靠的财产线索;改进裁量机制,为罚金执行提供合理的法律根据;健全执行机制,能及时有效地落实罚金,从根本上解决罚金执行难问题。
三、罚金执行的具体对策
(一)建构罚金的保障机制
1.建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侦查阶段伊始,司法机关便着手调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开列清单,详细审查各类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抵押情况、各类债权等,将调查的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建立该项制度对罚金执行意义重大,它起到了提供财产线索的作用。由于罚金案件的特殊性,未到执行开始,行为人及其家属便会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因此,待到执行阶段再着手调查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显然不够科学。况且,罚金作为刑罚不同于民事案件的执行,有申请执行人承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罚金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只能依靠司法机关自身。如果法官在执行时有先行机关的财产报告,就可以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线索,初步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克服盲目性。
2.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为罚金的执行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在实现过程中,尚须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使行为人财产在执行终结前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财产保管义务人应当是行为人委托的司法机关指定的行为人亲属或财产共同人,必要时可以是单位或组织,其负有对行为人的财产在罚金执行终了前不被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义务。该项制度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可行性强。在行为人委托或司法机关指定保管义务人后,由司法机关制作保管义务人的登记表,明确财产保管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告知保管期间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并由财产保管义务人签字画押,待到罚金缴纳完毕后解除其保管义务。这样的操作客观上保护了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使其财产处于相对自由状态,有利于合理增值和经济运行,即使最后没对行为人判处罚金,也不致于对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这样的操作既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又同样能达到控制行为人财产的效果,可谓事半功倍。财产保管义务主体符合情理。行为人的亲属或财产共有人与行为人在财产关系上密不可分,这两类人在保管行为人财产方面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先天优势,而且一般行为人均在押,其在押期间的财产受益人往往是其亲属或财产共有人,由这二类人承担保管义务符合情理。财产保管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履行保管义务期间,如果是义务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行为人财产,情节较轻的,可由其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判处罚金生效的时间为界,分别依照新刑法第313条、3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