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原因 当前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着人少案多、执行硬件条件较差、执行环境不尽人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影响了罚金执行的力度。
二、解决罚金执行难的方向选择
方向一:保持罚金适用率,从罚金执行对策上寻求突破
罚金适用率的提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罚金的执行问题,各国司法界在罚金适用上普遍面临着这个问题,我国罚金的历史和现实也表明了这一点。新刑法颁行之前,罚金适用率极低,罚金执行问题并不突出,而新刑法颁行后,罚金适用率大幅提高,罚金执行难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的一大困境。如何走出困境?不外有两种选择:一是降低罚金适用率,减少罚金执行案件,自然回避罚金执行问题;二是保持罚金适用率,从罚金执行对策上寻求突破,将裁量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后者才是走出困境的明智选择。这是因为,提高罚金适用率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尽管不乏罚金存废问题的争论,但罚金为世界各国越来越广泛的采用,并发挥着其公正与效益兼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则是不争的事实。从长远来看,罚金适用率只会提高不会降低,我刑法大量吸纳了罚金刑,其适用率高达40%左右,达到西班牙、意大利等刑事立法发达国家的水平,改变了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不良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是值得肯定的。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新刑法和刑诉法对罚金执行问题鲜有改进,基本停留于1979年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对该问题作进一步阐释和完善,常使罚金的执行处于于法无据、难以操作而又鲜有对策的境地。罚金适用立法大幅改进与罚金执行立法停滞不前形成了强烈反差,这种立法上的反差注定会产生罚金执行难的局面。考察国外司法实践,许多国家在寻求罚金执行的对策方面作出种种努力,日额罚金制、罚金缓刑制、罚金易科制等都是努力的结果,它们大大缓解了执行的重压,有力保证罚金的落实,同时也为进一步提高罚金适用率创造有利条件,在这一点上,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由此,目前首要的是应在罚金执行对策方面进行探索,尽量落实罚金立法成果,真正实现立法意图,而不是望难却步或浅尝辄止,甚至以执行难为由降低罚金适用率来回避罚金的执行问题,回复到旧刑法的老路上。因此,“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探索”,努力寻求罚金执行对策才是解决罚金执行问题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