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有人由此得出农民房屋也不得抵押的结论。这一理解是不妥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是不能单独抵押,并不是说农民的房屋也不能抵押。《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农民的住房是可以抵押的。不过,房屋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有学者指出,“宅基地单独抵押与宅基地随同房屋一并抵押是有区别的。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律并没有对农民房屋的转让作出太多限制,也没有禁止农民以其房屋设立抵押。其主要原因在于:房屋是广大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如果禁止以其房屋抵押,则房屋的交换价值难以发挥,农民自然不能以房屋作抵押获得融资。在农民融资渠道本来就有限的情形下,如果法律禁止以房屋抵押获得融资,将会影响农民经济活动的进行,也会妨碍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4]这种观点颇值赞同。一些学者认为,禁止农民住房抵押,是为了保护农民居住的权利,防止抵押权实现时导致房屋抵押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应当说,种担忧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不许可农民以其房屋抵押,农民又何以能够融资呢?何况城镇居民就不会出现因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实现而无处可居吗?其实,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以其房屋抵押的,都存在可能会失去住房的风险。但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是会考虑风险、权衡利弊的,银行也并非凡以房屋抵押贷款的就一定接受。解决居住问题,也不是只有保留房屋所有权这一途径。在现实中,是有一些措施可以避免这些风险的。例如,《寿光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暂行办法》对申请农村住房借款的条件做出提高:(1)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取得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借款人必须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导出农民房屋也不得抵押的结论,表面上看是从保护农民的利益,而实际上是限制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是损害农民利益的。当然,这一问题也与在农村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一定关联。
【作者简介】
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
【注释】韩松.集体所有权研究.王利明.
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470。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35-536。
陈小君.宅基地使用权.王利明.
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33。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2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