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作为总览全部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法》,如果想要将所有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证明标准进行公约化处理的话,那么具体的规则恐怕也只能成为模糊的原则了,特别是在某些并没有预先明确规定权利冲突处理方法的在法律制度中,如人格权,就将很难制定一个量化的证明标准,因此委诸于自由裁量的程度依旧很高,从而使法定标准的可参考性降低。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在权利通知的标准中,引入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并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适当调整,规定较短时间,如四十八小时的裁定期限,以期通过公权力的权威,保证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正确性,消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面对权利冲突问题时的两难局面。
四、结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敏锐的关注到互联网对于社会生活的不断深入渗透,并进而丰富和改变了人们原有行为模式的现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该法本着平衡各方利益与最大程度救济受害人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特殊侵权主体,纳入到了受害人追偿的范围之内,但同时又通过提示规则的设置,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免责事由。
但是,如果我们不厘清提示规则的真正含义,将权利通知的有效性预先作出法律上的规定或者程序上的要求,那么当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众多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权利通知时,提示规则将不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而成为了无形中强加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上的审查义务,这无疑偏离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在《侵权责任法》的配套规定或司法解释中,对于那些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并业已存在法定证明标准的侵权行为,规定明确的权利通知标准和内容;而对于那些权利边界模糊,权利冲突并无法定解决标准的疑难侵权行为,则应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制度的灵活适用,为权利通知中所提及的侵权行为做出一个初步的权威判断,从而真正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对权利通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一个合理预期,及时将自己排除于侵权行为之外,并帮助受害人遏制住侵权行为的影响。
【作者简介】
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刘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笔者认为,此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仅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直接提供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发布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内容,则直接构成侵权行为,适用侵权法一般规定即可。本文以下部分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均与本注解意思相同。
“知道”除了“明知”以外,是否还应包括“应知”,学界现在仍有争议。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与本条相类似的提示则规定中,明知及应知均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然而在《
侵权责任法》中,应知虽然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但却容易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泛化,因此在立法中只以“知道”,这一相对模糊的概念予以表述,具体如何适用还有待日后的配套法律措施予以完善。
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3条》,载《知识产权》2009年3月期。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6页。
【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6页。
SeeSchenckv.UnitedStates,294U.S.47(1919).
例如前述霍姆斯法官对其提出“明显且急迫的危险原则”的适用问题,从Schenck案到Debs案,再到Abrams案,不断发生着变化,并不断趋向于对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扩大和对言论内容的宽容。
SamuelD.Warren&Louis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Harvard Law Review,1890, Vol.4,No.5,PP.193-196.不过有意思的是,引起两位教授写下这篇大作的原因却是当地报纸其他们参加一次聚会中的某些令人尴尬的行为的爆料,可见,自隐私权诞生之日起,便与言论自由权成为了一对永久的冤家对头。
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电影《楚门的世界》就是对这一结论的最好演绎。
徐爱国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张平华:《权利冲突辩》,载《法律科学》20006年第6期。
马特:《两个“老干妈”,到底谁更辣——权利冲突的个案分析兼评“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941,访问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梅夏英:《权利冲突:制度意义上的解释》,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梁志文:《论通知删除制度——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批判性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8卷。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载《法上研究》2006年第4期。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