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高圣平
【摘要】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
侵权责任法》上系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侵权责任法》之下,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2]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所谓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之免责。[3]“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的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4]各国(地区)产品责任大抵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严格)责任的演变,[5]体现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对缺陷产品的市场抑制目标、简化确定责任所需的证明过程、降低包括运行事故修复系统的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的公共政策目标。[6]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筑起了“合同相对性”的堡垒,这意味着产品责任选择了违约责任;20世纪初,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公平的重视,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得以勃兴;20世纪60年代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社会公平成为主导性国家政策,无过错责任开始盛行。我国《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由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彼此之间相互冲突,学界见解颇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给《侵权责任法》的解释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归责原则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二、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直接来自《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从历史解释视角的观察,对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