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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

  

  无因管理在古罗马时代发挥了重大的社会作用。由于交通通信不便利,无因管理制度很有必要:古罗马的交通通信远远不能和今天相比,人们对于财产的管理,往往不能亲力亲为,而且不能立即和他人订立委托合同或其他契约以从事管理。所以用无因管理制度来弥补不足。由于古罗马的代理制度及为第三人契约制度不发达,无因管理制度被利用。罗马法对于以侵害他人权利之意思而为管理事务者,亦赋予无因管理诉权。为自己利益而行使他人权利,如:出卖他人之物,收取他人之债权等。罗马法上不能成立真正的无因管理,仅予本人以正面诉权,而不给不法管理人以反面诉权。这或许就是现在对于不法管理准用无因管理规则的起源[16]。大陆法系各国都在民法典中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17]


  

  无因管理制度之功能发展的经历了三个阶段:1.偏重保护本人利益阶段。在罗马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系专为本人利益而设。由于古罗马落后的交通通信条件,以及直接代理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等制度的缺失,无因管理制度得以发展,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相互诉权得以完善。罗马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为那些乐于助人者提供补偿来鼓励保护不在场者利益的行为,[18]同时也赋予管理者诉权。2.兼顾管理人利益阶段。在保护本人利益的同时,保护管理人的利益,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下,通过保护管理人,以弘扬人类互助之美德。这在随后的无因管理的制度安排中体现得非常突出。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无因管理制度本来是对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管理人予以保护为目的一种制度。[19]3.注重公益阶段。无因管理对社会整体发生正面的积极功能。[20]近时的法律显示无因管理有扩张的倾向,德国有些学者主张:因无因管理的名称的内涵比较狭窄,应该称之为“人类扶助”。法国也有同样的主张。日本学者也一般倾向于这一主张。即使我们生活在一个重视私法的环境内,也要尊重社会所倡导的相互提携、相互扶助的社会理念。无因管理不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是不承认私人意思自治的制度。[21]从无因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无因管理产生的原因在于对个体意思自治的弥补和扩张需要,源于个体利益的保护,个体自治的弥补和尊重,而表现为管理人利益的兼顾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注重。


  

  二、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必须有严格定义


  

  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首先属于债的关系的范畴。债的关系是一方信赖他方将来可能给付特定利益,因而将自己的现存利益交付;或互相信赖对方将来可能向自己给付特定利益为内容。唯有社会上相互间发生信赖关系,并且具备完整的权力机构,用以确保相互间的法律地位,债之关系始能稳固。[22]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无因管理就是契约性很强的债权法律关系,应该将债权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具有一定社会目的的债权债务的有机结合作为一个法律地位来看待。[23]


  

  无因管理形成的是一种法定之债,此法律关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24]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一样,其效力是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的法锁。认定构成无因管理,即直接产生法定之债。因此,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构成应当非常严谨,否则,将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实质性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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