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
——法目的论解释和论证的尝试
龙翼飞
【摘要】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直接形成一种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符合本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这种考量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缺陷和不足,最终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关键词】无因管理;法定之债;本人意思;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目的
【全文】
导言:概念的困惑和分析视角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债法中有重要的地位。一般教科书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的人是管理人,被管理事务的他人是本人。这个定义,类似于同义反复,没有揭示出无因管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征,也容易造成对无因管理的泛化和概念的模糊。无因管理是一项法律制度,直接形成一种法定之债,直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的诉权,其必须有非常严谨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其他法定之债的原因,如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都有非常严格的定义和范围。而无因管理却缺乏一个严谨的法律定义。很多民法教科书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严格的定义,也就没有针对无因管理进行类型化,而是将无因管理和无因管理相关的管理行为合并在一起进行区分,如: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幻想管理等。
更突出的问题是,在实践中,往往有泛化无因管理的现象。有学者甚至经常适用无因管理规则来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如:某高校出售经济适用房,新教师购买老教师的二手房,二手房带装修。因此老教师要求新教师作出相应的补偿。老教师装修房屋时根本没有为新教师管理事务的意思,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又如:张三出国期间,李四擅自将张三的普通花园进行改造成欧式花园,价值提高不少。但张三回国后,明确表示自己讨厌欧式风格,认为普通花园最好。李四的管理明显违反了张三的意思,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笔者尝试从无因管理制度目的论的视角,对无因管理进行重新解读,以期从法目的论的视角,透过纷繁复杂的形式规则的迷雾,把握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价值和精神实质。耶林在其著作《法律的目的》中提出,无目的的法律规则是根本不存在的[1]。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2]。富勒则认为,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除非了解法律的目的,一个人便无法准确理解法律的意思[3]。法目的论的分析是一种解读法律制度的思路,该思路从法律制度产生和运作的理由入手,论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目的和理由,同时为法律制度的存在寻找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对于深刻理解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于拨开法律形式逻辑和形式规则的重重迷雾,去繁就简,清晰把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准确的运用法律制度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