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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

  

  (六)职务犯罪人外逃、资金外流严重


  

  公务人员携款外逃至国外,已经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一大特色。例如,2002年4月6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蒋基芳在无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外逃至美国。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到新西兰定居。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许国俊和许超凡在犯下惊天之大案(监守自盗近5亿美元)后,都潜逃至国外。1998年5月,同样在中国银行,发生过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谢炳峰、麦容辉两人贪污5000多万元人民币后潜逃泰国的案件。据一位曾供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部门的人士透露:近期以来,每年惊动高检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出逃案为20—30件,引渡回国者为5名左右。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另外一大部分案件并不是通过检察院办理的。


  

  据目前情况来看,外逃贪官的去向主要有三处:其一、就近避难,潜入中国的邻国,如泰国、缅甸、蒙古及越南等,把这些国家作为逃亡其他国家的跳板;其二、逃往处于转型期或者法制不很健全的国家,如一些非洲或拉丁美洲国家,逃往这些国家者往往隐姓埋名,过着普通人的生活;其三、逃往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前几年,职务犯罪者往往是“东窗事发”后或有“风吹草动”之时方才仓惶而逃。最近,职务犯罪者外逃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即在任职期间就把资产转移到国外,同时让亲属加入他国国籍,在其未被查处之前就从容而逃。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简析


  

  关于职务犯罪的原因,中外学者众说纷芸。在中国可以分为两大类:(注:参见陈正云、钱舫著:《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7页。)一是主要原因论,包括“不可避免说”、“体制转换说”、“制度缺陷说”、“利益驱动说”、“素质低劣说”、“世风不佳说”、“权力消极作用说”、“正面效应说”等等;二是综合动因论。即是从诸种因素综合作用来阐述职务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主张某一因素是职务犯罪原因的观点。


  

  西方国家学者对于职务犯罪的原因论述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注:参见钱大群、孙国祥主编:《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1-73页。)第一,权力作恶论。持该论者认为,权力有两种可能性,即一是为在社会扬善避恶提供有效手段,二是为人们追逐私利提供条件。权力的天然作恶倾向如得不到抑制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第二,性恶论,该观点认为,人本身就有贪婪利禄的本性,具有犯罪的本性。第三,寻租理论。在现代寻租理论中,租金是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统称寻租活动。寻租活动的特点,就是利用合法与非法的手段,如游说、疏通、走后门、找后台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而从租金得利的官员和企业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和设立新的租金制度,扩大租金的规模,贪污腐败由此进入一个有因果关系的循环圈。


  

  上述观点在不同程度上都揭示了职务犯罪的原因。结合中国职务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导致职务犯罪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的天性是职务犯罪的罪恶源泉


  

  唯物论者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换句话说,人的思想是由存在决定的。当处于一定的条件下,人类的弱点便如“潘多拉盒子”中的魔怪一样逃逸而出。“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饥寒交迫之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出于求生之本能,对物质的渴求则会暴露出来。此时的人们很容易会考虑到利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当生存的问题解决之后,即物质欲的实现后,人们自然而然显露出另一弱点——对性欲渴求的满足。早在数千年前,孔子就哀叹:“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寒风凛冽中的乞丐,衣不蔽体,食不裹腹,见到‘月中嫦娥’类美女竟视若罔闻;而西装革履、文质彬彬的男士大多会对路边的漂亮女子频送注目礼。非丐不爱美女,而是现实条件未能使其好色之人性弱点显露也。”在贫困阶层中,不得已而为的劳务活动弱化并延缓其性欲的形成过程。非常粗淡的饮食和俭朴的生活使其性意识和欲望长期处于低下状态。此外,贫困之人很难受到异性的青睐。(注:参见[德]汉斯·约阿蒂姆·施奈德著:《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946页。)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其权力欲、复仇欲、物欲、性欲会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展现出来。在许多国家,多数政府官员对于他们行使国家权力,自己从国家那里领取一份薪金,除此之外不应获得其他报酬这一点,至今依然难于理解。(注:参见[德]汉斯·约阿蒂姆·施奈德著:《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946页。)


  

  基于人的天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从古到今难以避免。权力欲致使公务人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4页。)杰·D·道格拉斯也论述到:”只要政府借用官僚形式,政府官员就自然强烈地意识到,他们手中的职权赋予了自己个人特权。具体而言,他们必然拼命利用职权以营私。“(注:参见[美]杰·D·道格拉斯等著:《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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