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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

  

  (四)职务犯罪的隐匿数高


  

  犯罪黑数(dark figure of crime),(注:参见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0页。)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匿数,是对潜伏犯罪的总量指示的估计值。潜伏犯罪是已经实际发生的犯罪,而不是指还未付诸实施的潜在犯罪倾向。由于潜伏犯罪的实际总量很难准确测定,所以犯罪黑数只能是一个估计值。它表明实际犯罪的总量指标往往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指标。


  

  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的隐匿数相比较而言,其隐匿数更高。其主要原因为:(注:参见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2页。)第一,职务与身份的掩饰效应。职务犯罪人在其正常职务和法定身份的掩饰下,罪恶行径难以曝光于世。比如有的犯罪人贪污公款无异于“探囊取物”,直接采取收款不入账,或作账外文章,寓非法于合法之中,账面上严密不合缝,不留破绽,久而久之,时过境迁,取证步履维艰,往往形成隐案。另外,职务犯罪人在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嗅觉灵敏者”往往在“东窗事发”之前利用手中职权湮灭证据,制造侦查障碍。职务犯罪人较一般犯罪人而言,经济实力一般较为雄厚,在金钱的诱惑之下,一些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见利忘义,充当职务犯罪者的“马前卒”,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委身作职务犯罪后的“师爷”,从而致使职务犯罪者巧妙规避法律或者避重就轻。第二,职务犯罪受害人的不明确性。除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职务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以及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等八种罪)属于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其他分布于分则各章中的职务犯罪的受害人多为抽象的国家或单位,很少有明确的受害人。在中国“民不告官不纠”传统的影响下,也致使职务犯罪的黑数较一般犯罪高。


  

  (五)职务犯罪的不良示范作用大


  

  有的学者认为,贪婪性是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同时,还认为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极大。(注:参见钱大群、孙国祥主编:《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我们认为,把贪婪性作为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不太恰当的,贪婪性仅仅是贪利性职务犯罪的特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职务犯罪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三种类型:(注:参见樊凤林、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314页。储槐植、冯卫国:《略论职务犯罪其控制方略》,载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一是贪利型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争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二是滥权型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职权,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等;三是失职型职务犯罪,即行为人不尽职责,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由此看来,贪婪性的特点并不是滥权型及失职型职务犯罪的特点,把贪婪性作为职务犯罪的特点,显然不太合适。


  

  对于犯罪而言,其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而把危害性极大作为职务犯罪的特点也是不太科学的。我们认为,不良示范作用应是职务犯罪的一大特色。自从有华夏历史以来,炎帝、黄帝、蚩尤、舜、禹以至后来阶级社会的确立,都有所谓“牧民者”的长官。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原也;君子者,治之端也。……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势。(注:参见《苟子·君道》。)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则无非是向人们昭示官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故而中国历代统治者对于官员犯罪都有规定:周代曾规定士之八戒,即“一曰邦绰,二曰邦贼,三曰邦谋,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注:参见[明]丘浚著:《慎刑宪》。作者注,邦绰,意为刺探邦之机密而泄于外者,类似于现行刑法111条所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邦贼,意为阴谋勾结,将要进行叛乱者;邦谍,意为敌国的间谍,觇视虚实者;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间谍罪”;犯邦令,意为狂傲不礼,故意违反号令者;挢邦令,意为诈称有符玺,假传王令者;邦盗,意为窃取国宝者;邦朋,意为结党营私,以图谋叛者;邦诬,意为妖言惑众,扰乱民心者。)“贪以败官为墨”则是对古代职务犯罪的最早概括。明代曾对贪污腐败者剥皮处死,而后以草充满,挂于朝堂之上,谓之“食草囊”,体现“言教不如身教”,使现任官望而生畏,不敢重蹈法网。可以说,封建政权对百姓的统治,正是通过各级官吏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韩非子曾说:“救火者,吏操壶走水,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注:参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受传统文化影响严重的中国人,经常以官员为“楷模”。“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俗话说得好,“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垮—下来。”“上行下效”一语道破职务犯罪的不良示范作用之大。从政者腐败,眼中只有金钱美女享乐而不考虑民心。就病情而论,吏卒贪赃,病在肌肤;显贵贪赃,病入膏肓。其原因在于:吏卒贪赃,尚有治理之人;显贵贪赃,只能取之于吏,吏知显贵所为,自然无所顾忌,上能取一,下敢贪十。长期以往,国将不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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