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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家和地区受贿罪立法的比较研究

  

  2.受贿主体的身分地位。受贿罪是公务人员的一种渎职,主体必须是公务人员,而公务人员的具体身分、地位又不尽相同。地位越高、职务越重要的公务人员,其受贿造成的影响就越大。因此,为了对高级公务人员更加严格要求,一些国家的刑法对高级公务人员的受贿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如朝鲜刑法典规定,普通公职人员受贿的,处5 年以下徒刑;而处于负责地位的公职人员受贿的,则处以3年以上徒刑。 蒙古刑法典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越南1981年的《惩治贿赂罪法》规定,普通受贿罪最高处10年徒刑,而利用高级职务收受贿赂的则要处最高可达15年的徒刑。此外,有的国家对一般公务员与司法官员加以区分,对司法官员受贿的处刑重。如泰国刑法规定,一般公务员事前受贿的,最高处无期徒刑,而对司法官、检察官、案件受理人员或调查人员事前受贿的,最高可处死刑。中国现行法律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最高可处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人员受贿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


  

  3.受贿主体职务行为的正当与否。受贿者,作为接受贿赂的交换条件,需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显然,违背自己的职务要求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比不违背自己的职务要求为对方谋取正当利益的危害性大,因而在处罚上理应体现区别。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对此已作了区分:对前者称为“枉法赃”,对后者称为“不枉法赃”。而枉法的,最高可处以“绞刑”;而受财不枉法的,则最高处以“流刑”。这一划分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亚洲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刑法有重大影响。中国台湾刑法典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而如果对于违背职务的行为受贿的,则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7000元以下罚金;对于违背职务的行为受贿且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1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典则规定,未违背职务受贿的, 处5年有期惩役;而如果受贿并有违背职务行为的,或未为相当行为的, 处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惩役。韩国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中国刑法典及有关单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违背职务的行为和不违背职务的行为,而是以受贿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作为划分不同法定刑的一个标准。中国刑法典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受贿而使国家或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后来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继承了这种规定方式。当然,如果因受贿而致使国家或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受贿人实施的必然是违背职务要求的行为,而不可能是合乎职务要求的行为。当然,违背职务行为与造成严重损失之间并非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中国刑法,虽然受贿人违背职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能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也有一些国家并不区分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要求受贿,而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如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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