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类型:规定构成受贿罪(既遂),不限于已经收受了贿赂,即使仅是要求他人给予贿赂,或者仅与他人达成收受贿赂的协议而尚未实际得到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或地区很多,如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泰国、新加坡、印度等。例如,日本刑法典第197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收受、 要求或期约贿赂的行为。上述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的规定与日本刑法规定大体相同。
显然,从法律规定上看,第二种类型的规定似乎更为严密。据此,行为人只要有要求给予贿赂的行为,即使相对人不愿行贿,行为人也已构成受贿罪(既遂)。而根据第一种类型的规定,只有实际取得了贿赂才能构成受贿罪(既遂);对于要求、约定贿赂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行为,则没有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刑法对此两种行为根本不予处罚。实际上,虽然这些国家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但由于在刑法总则中有预备犯、未遂犯的一般规定,因而,对于仅仅要求、约定贿赂的行为,可以以受贿罪的预备犯、未遂犯论处。因此,上述两种类型的规定主要是立法方式上的差异,究其实质,仍无大的区别。不过,从对司法的影响来看,由于第二种类型的规定更明确,司法人员掌握起来似更有信心,但困难在于收集证据,因而真正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实际上,若能将大部分已经完成收受贿赂的行为人绳之以法,清除腐败就算大有成就了。问题是现在连这一步尚难到达到,更不用谈追究那些仅止于要求、约定贿赂而尚未实际收受贿赂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四、受贿罪的处罚
(一)受贿罪适用的刑罚种类
1.关于死刑的适用。在亚洲,刑法典中对受贿罪规定死刑的国家很少,泰国是其中之一。中国1979年通过的现行刑法典中对受贿罪并无死刑的规定,其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只是中国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才对受贿罪规定了死刑,但实践中真正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的不多。中国台湾刑法典对受贿罪也无死刑的规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但在后来公布施行的单行法《贪污治罪条例》中,对受贿罪规定了死刑。而蒙古、朝鲜、韩国、日本、香港、越南、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对受贿罪均无死刑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