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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新工具——软法

  

  如果说软法对于会员企业的执行尚能够体现软法规范“硬性”方面的话,那么行业协会对非会员企业的执行则完全是软法规范“软性”特质的体现。由于软法规范的效力缺乏传统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软法规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有限的主体产生效力,这就使得软法规范对行业协会外的企业缺乏强制性,只能通过一些措施对非会员企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以促使非会员企业自动执行软法规范。与软法规范对会员企业有一定制度和强制力保证的“自执行”方式相比较,软法以行业协会为执行主体的对非会员企业的执行可以说是一种毫无保证的“任意执行”。行业协会为执行软法对非会员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通过标准格式合同扩大软法的适用范围,对非会员企业施以压力。供应商协会会在征求会员企业和相关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后制定出相关的标准合同,并要求所有的会员企业在交易中必须应用。这种格式合同不是仅仅包括部分零散的软法规范,它是一个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程序在内的一个综合体系。这种体系与传统法律相比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更为快捷便利的争议解决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少数非会员企业为了不被孤立或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他们也将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规定,这样就实现了软法对非会员企业的间接执行。


  

  第二,以框架性协议的方式要求国外的供应商执行本国的软法规范。由于软法并不像传统法律那样具有普遍适用的特性,对于外国企业来说,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只要符合了销售国传统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就无需考虑有着更高标准的销售国软法规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内国的销售商设计了包含软法规范在内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凡是内国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都必须选择接受框架性协议的外国供应商。如果外国的供应商不接受该协议,就只能和一些非会员企业进行合作或者自行设立专门的销售机构。由于内国的行业协会一般都包括了本国占据重要市场份额的企业,所以外国的供应商为了获得有利的销售条件不得不接受内国的软法规范,从而实现了内国软法规范对外国供应商的执行。[16]


  

  四、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适用


  

  传统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7]而欧盟消费者领域中软法的适用则是指相关机构依照软法规范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争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适用并不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适用,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仅对于那些自愿接受软法规范的主体提交的争议享有管辖权。除此之外,与传统法律的适用相比,欧盟消费者领域中软法的适用还具有民间性、秘密性及半独立性等特点。


  

  (一)软法适用的民间性


  

  与传统法律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适用不同,软法规范由相关的民间组织负责适用。一般是由供应商协会牵头组织一个由供应商协会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和部分法律专家或独立成员所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软法规范的适用。该机构受理来自消费者或其他供应商对企业的投诉,并依据软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争议。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公权力的介入,具有比仲裁更为彻底的民间性。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无疑也具有民间性的特点,但仲裁或多或少的受到公权力的监督和支持。如果说仲裁对于公权力的监督更多的持一种排斥态度的话,其对于公权力的支持则更多的持有一种欢迎的态度。欧盟消费者领域中软法的适用与其恰恰相反,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意图完全排斥公权力的介入而不论其为一种监督或者支持。这种态度与供应商制定软法以使相关的投诉和争议远离公众的视野的动机息息相关,而公权力的介入(哪怕仅仅是一种支持)则势必使相关争议为公众所知。在目前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均由供应商协会为主导的情况下,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适用的完全民间性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而这种彻底的民间性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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