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新工具——软法
杜志华;陆寰
【摘要】本文认真分析了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软法现象,主张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软法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制定的,不具有传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但具有实际效力的各种规则的总称。本文更以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为线索,分别介绍和分析了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制定、执行、适用和监督环节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指出应从完善软法规范和加强外部力量干预两方面入手来提高软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欧盟法;消费者保护法;软法;行为规范
【全文】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特征和概念
软法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国际公法,由McNair所提出。他认为,在有法律规范调整的白色领域和没有法律规范调整的黑色领域之间存在一个灰色的地带。软法主要在这个地带发挥作用。软法可以说是在这个灰色的区域中发挥作用的、没有确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规则。其本身具有过渡性的特点。这个概念最早被提出是为了描述国际公法中的一些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的规范。[1]目前,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Snyder于1994年对软法概念所作的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2]在学术著作中,软法有多种表述形式,诸如“自我规制”、“自愿规制”、“合作规制”和“准规制”等。[3]总的来说,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软法概念的主要特征包括其与传统法律的规范形式的不同以及和法律约束力的缺乏两个方面。我们认为,这并未完全揭示软法的内涵,软法并非不具有约束力,只是软法的约束力是通过与传统法律不同的途径予以展现的。
目前学者们对软法概念的界定只处于一个最为基础的层面,是从一个广泛的角度对传统法律之外的规范所作的一种界定,并不普遍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所要探讨的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软法规范,具有独特的内涵和外延形式。为此,本文首先重点讨论欧盟消费者保护这一特殊领域中软法的特征,然后给出本文对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概念的理解。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特征
欧盟消费者保护中软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软法的规范形式、软法的效力及争议的解决等方面。
1.软法的规范形式
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软法称谓不同,有些称谓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特定的规范形式,还有的称谓不同但实际上指向相同的规范形式。目前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各种软法规范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制定的主要包含行为规范(codeofconduct)、自律规则(self-regulation)以及协同行动(Concerted-action)这三种不同称谓的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一般是指在行业协会的主导下制定的,包含行为规范、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相应执行、监督机构规则的一个体系。此类规范可能是由行业协会单独制定,也可能是在其主导下经过与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政府相关机构的协商而产生。其中,经过与消费者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的协商而制定一般称为协同行动[4]目前这种规则体系是欧盟消费者保护中的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