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意外致害的情形中,如何寻求得与失之间的适度以实现矫正的公正?由于致害人是无辜的,由其承担全部损失会导致其“在恶上过多”;受害人也是无辜的,如果法官置之不顾,由其独自承担全部损失也会导致其“在恶上过多”。两种处理方式都是不公正的,都将使双方处于不平等状态。不偏不倚的做法是让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的损失,即让无过错的致害人负担一半损失的赔偿责任。尽管亚里士多德没有对此种情形中的矫正公正进行专门的论述,但他说:“公正也就是某种中间,因为法官就是一个中间人,法官要的是平等……平等是较多与较少的算术的中间。”[41]显然,让意外致害人与受害人不多不少地各分担一半损失是符合其矫正公正理论的,双方当事人都“各得其所”。现代民法学者可能会觉得这种处理方式太过简单化,但有的时候,简单的方法恰恰是最好的方法,而且可能也是最符合民众法意识与道德信念的方法,因为民众的观念通常是很朴实的。事实上,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也符合现代伦理哲学中的公平正义观。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42]该原则虽然仅涉及基本自由的平等分配,但可以将其扩及于生活基本风险的平等分配,意外事故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分担,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据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改造为如下条文:“致害人与受害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后者的无过错致害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在将来编纂民法典时,应当把该条置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之后,使二者共同成为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条款。
除了法条位置上的改进之外,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相比,本文所确立的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损失分担责任还有如下三点改进。
第一个改进是把“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改为“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使法律适用的结果变得确定。
从司法实践以及比较法上看,传统的公平责任考虑的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所谓的“损害程度”往往也是与财产状况相联系予以考虑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断定损害程度是否超出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根据财产状况决定无过错致害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以致害人的财富接济比较贫穷的受害人,翁格尔称之为“财富产生债务”。有学者指出:“强者对弱者的扶持、富有者对贫困者的救济,乃是致害人虽无过错,但受害人因之造成损失的特定条件下社会公平的要求,唯其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衡平责任成为法律规则的巨大社会意义。”[43]这样的论断显然深受私法社会化思潮的影响。自20世纪初以来,民法越来越强调社会义务与责任,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强调契约关系的均衡与公平,使得民法中的“社会因素”显著加强。[44]德国学者将这种趋势称为私法的实质化,即以权威主义方式实施社会保护义务,注重法律主体的实质平等与自由而不是像古典私法那样满足于形式平等与自由,国家更为积极地对社会生活过程进行导控,通过有关劳动、安全、健康、住宅、最低收入、教育的法律,确保每个人都具有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的物质条件,福利国家由此产生。[45]尽管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有助于克服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一些弊端,但它本身也是很危险的。哈贝马斯对此进行了深刻地批判,他认为,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是一种家长主义,通过对个人的职业与生活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使个人依附于国家的各种功能系统,从而危害了个人的自主性,而它本来所要推进的恰恰就是这种自主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并不比自由主义法律范式高明多少。[46]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否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但至少在民法领域不应该对其给予过高的期待。只有在当事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从而严重地影响私法自治并且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的前提下,公权力才能主动干预、导控私法关系,最典型的例子是对格式条款与劳动合同的规制以及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真正地实现交易双方的平等性,防止一方当事人吃亏。即便是在这些情形中,公权力的干预与导控也须依据明确的具体的规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并不符合这些前提条件,它实际上是以模糊的条款授权法官在个案中“劫富济贫”。贫弱的受害人可能确实需要国家的特殊救助,但那不是民法的任务,而是社会保障法或其他以再分配为目标的法律的任务。民法作为私法,只能在分配公正的假定下保护私人之间的公正的利益变动并对不公正的利益变动予以矫正。此处所谓的“不公正”仅仅是指利益变动本身的不公正,但并不包括利益变动之前双方财富占有的不公正。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财富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违背了分配公正原则,那么国家应该通过征税(所得税、遗产税等)以及福利制度进行调节,而不是利用富人意外损害了穷人这个机会恣意地直接进行“均贫富”。因为,分配公正是公法上的问题而不是私法上的问题。[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