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以出卖人与第三人间有买卖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否则无所谓同等条件优先的问题。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是相对于出卖人与第三人合同而言的,如果出卖人与第三人没有订立有效的合同,就没有了比较对象,“优先”也就失去了意义。出卖人未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则出卖人通知承租人的,仅仅是其意欲出卖租赁房屋的愿望而已。不仅如此,由于出租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一定的期限是指出租人应当在其和第三人协商确定交易条件之后开始计算,但问题是,交易条件的确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很难把握。在实践中,出租人和第三人洽谈房屋出售事宜,也许很快就能成交,也许拖延多日却无果而终。正如学者所言,“为了使优先购买权人能够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作出决定,其必须知道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15]因此,从保障优先购买权实现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出租人与第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相同条件。
对于同等条件的内容,理论上认识不一。有的主张同一价格说;[16]有的主张相对同等条件说,即认为同等条件首先应该是价格条件相同,其次应当适当考虑支付方式。在价格条件和支付方式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其他交易条件是否需要完全相同,要看该条件是否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影响,则应当认定为同等条件。[17]由于法律规定同等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出租人的处分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出租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害。因此,从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出发,相对同等条件说更为合理。
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并告知承租人其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一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实质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所负担的强制缔约的义务(强制要约)。承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据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这一期限为三个月。由于三个月的除斥期间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采用弹性条款,规定出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期限是否合理,应当衡诸价金的高低、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但是,如果出租人以拍卖的方式出卖租赁房屋的,依据《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疑问的是,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应如何确定?对此,《瑞士民法典》第681条a(2)规定:“先买权人欲行使先买权的,须在知悉契约的缔结和内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行使该权利。新所有权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已逾两年的,先买权不得再行使。”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肯定承租人在获悉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要约,而出租人同样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强制承诺)。概言之,在承租人知悉(出租人通知或自己获悉)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后,一旦其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均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表现了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依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关系的权利。
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由于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随着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其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为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为15日,即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在十五日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呢?依据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该条解释缺乏法理依据,实质上,除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该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52条属于无效的情形之外,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悉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都不能否认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理由在于:(1)如果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其所包含的无效条款何以能够作为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之后在出卖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形成的合同的内容?(2)即使第三人知悉该租赁房屋上存在优先购买权人,而第三人之所以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大多存在这种希望,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愿意或不能(如欠缺资金)行使其权利。这一希望显然是合理的,既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既然如此,就不能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有鉴于此,《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这一规定,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将分别形成出租人和第三人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两个内容相同的买卖合同,这两个买卖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类似于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