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
范立波
【摘要】法律规范性理论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它与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关涉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与道德相比,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弱规范性,它本身是一种道德主张,但它的来源却是独立于法律要求的道德正当性的。哈特和科尔曼等人基于法律人视角,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误解。承认规则只具有认识意义。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于法律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关键词】社会惯习;共享合作行为;道德目标命题;规范性; 合法性环境
【全文】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如何理解法律的规范性,涉及到规范性的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问题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其它规范性概念、特别是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而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不过,两者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一方面,对法律规范性的概念理解,同时也给来源提出了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法哲学家无法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说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这一被普遍接受的主张,在概念上就难以成立。因此,来源问题涉及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一些法理论家并不否定,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官员或普通公民会认为法律是规范性的,他们反对的是,没有人能够对法律的规范性来源做出合理的、能够通过反思性检验的说明。如果这一实践重要性不能得到合理的证立,我们赋予它这种重要性就是错误的,我们就必须抛弃法律的规范性,并解释这类错误的成因。它们都热衷于揭露法律的非规范性本质,比如,法律的规范性只是统治阶级追求其利益的面纱,正当性信念是统治阶级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灌输和操纵的结果,所以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揭露规范性背后的事实真相。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女权主义等属于这一类型。)。本文希望对这两个问题提出初步的但可能有益的思考。
全文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规范性的概念,特别是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性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提出法律规范性的内在紧张:一方面,法律主张其要求具有道德约束力,而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是以独立于内容的(content-independent)方式要求服从的,因此,其规范性不可能来自于内容的道德正当性。概念的澄清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来源问题,即法律为何能够在与道德不一致时,依然能够产生一个有拘束力的行动理由?在英语世界中,一直存在着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法理学传统,试图将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并通过回答效力问题来说明法律的规范性。我将该理论称为法律人视角的规范性理论。第二至第四部分将以由哈特开启、科尔曼辩护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惯习主义转向为例,说明这种路线为何是错误的。第五部分我将结合夏皮罗的法律规划理论,阐明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cir-cumstances of legality)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它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一、规范性的概念及难题
(一)规范性的概念
规范性是法律的核心要素,诚如哈特所指出的,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非任意性的”(non-optional),而且还是“义务性的”(obligatory)。[1]6规范性的概念问题要回答的是:当我们说法律是规范性的实践时究竟意味着什么?但是,对于何为规范性,法哲学家们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在此,我们不妨通过检讨几组相关的概念,初步阐明法律规范性的特殊性质。
1.“有义务去做某事”(have an obligation todo)与“被迫去做某事”(be obliged to do)
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看作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如果这样的一般命令有效且适用于我们,它就能够对我们施加义务,否则我们就会受到制裁。因此,制裁预设了不为法律禁止行为的义务。哈特指责这种观点混淆了被迫的行为和有义务的行为。比如,抢匪威胁说,如果“不交出钱就杀了你”,被威胁者被迫交出钱,但他不会认为他有义务交出钱财。[1]82哈特进一步指出,强制并不能证成义务的存在。相反,以强制来理解命令,反而误解了命令的性质。命令包括了两个影响人们行为的意向,一个是首要的断然性意向(theprimary peremptory intention),即要求被命令者服从命令。但是考虑到命令可能得不到服从,命令者通常会附加一个以制裁为后盾的威胁。制裁提供了一个强大的、足够推翻反对服从的慎思理由,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次要理由(secondary reason),是最后一手的权宜之计(pis aller)。[2]243要阐明命令的性质,首先必须说明命令为何是义务性的。在这方面,法律和命令确实分享了共同的特征与问题。
2.“有义务去做某事”与“应当去做某事”(ought to do)
说一个人“应当去做某事”,可能是有好的理由要求他这么做,或存在某些规则指示他这样做。比如,根据语法规则,我们应当以某些方式使用语言,但遵守语法规则很难说是一种义务。[1]86义务是比一般的应然判断更严格的要求。首先,义务意味着我们不得不或必须去做某事。其次,义务通常与承担义务者的当下利益或目标相冲突,因而看上去总是独立于义务人的意愿的,因此,义务所产生的理由是断然性的(peremptory)或排他性的(exclu-sionary),正因如此,义务才会与强迫、强制和严重的社会压力等观念紧密关联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