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在反思程序问题时,我们不应该忽视其背后的制度因素。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已是公认的事实,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程序意识的缺乏也是可以想见的。毕竟法律制度可以移植,法律文化却只能慢慢培养。这其中,法律制度对文化意识的引导和塑造作用不可小觑,不过作用总是多方面的,赵作海冤案就受到了“命案必破”制度的不当影响。本来“命案必破”作为一种口号,无疑对于从事侦查工作的干警具有巨大的感召和鼓舞作用,一旦这种口号变成一种硬的机制,则可能产生负面效应。毕竟刑事案件的突发性、隐蔽性和不少犯罪的事前预谋,在有限的时间内查处案件的所有问题存在很大的困难,悬案、疑案不可避免。如此,在“命案必破”的考核机制下,侦查机关面临被害人、社会,特别是上级领导的强大压力,重压下的侦查人员出现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失常在所难免,类似的有刑讯逼供下的赵作海案、也有最新报道的“抓精神病人定罪”案,[9]未来也许会有“张冠李戴”案、“指鹿为马”案,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作者简介】
叶青,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陈海锋,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舒圣祥:《从赵作海案看刑讯逼供“零成本”》,《沈阳晚报》2010年5月13日。
在许多案件侦办过程中,由于案件一时难以进展,领导总是以“加大审讯力度”、“尽快破案”、“给人民交代”等指示,存在或明或暗的鼓励刑讯逼供的心理。
赵作海冤案纠正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控方应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讯问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和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排除的问题。
参见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简光洲:《赵作海案检察官承认当年人为干扰致违心办案》,《东方早报》2010年5月14日。
邓红阳:《赵作海案再曝“留有余地”潜规则多重因素酿冤案》,《法制日报》2010年5月13日。
孙旭阳:《抓精神病人定罪公安局长被免》,《新京报》20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