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保障监狱运行资金,强化监狱改造罪
犯的专门职能,注重监狱执行有期徒刑的社会化、积极探索开放式处遇制度监狱经费不能足额保障一直是制约监狱发挥其教育改造罪犯这一专门职能的重要因素,随着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推进,国家已经在全国十多个省市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可见保障监狱经费已经是监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实施刑罚的基本保证,各地都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可能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监狱充足的经费保障。监狱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就可以将监狱工作重心转移到教育改造上来,而非现在的发展监狱生产。当前,笔者认为各监狱都完全有必要着手加强有期徒刑执行的社会化研究,加强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探索,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强化行刑社会化方面,可以通过发展社区矫治,提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率等手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那些过失犯、老弱病残犯以及改造表现好多次减刑后余刑不长,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予以有条件地释放,进而缓解监狱压力,促进罪犯积极改造,降低行刑成本。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就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犯人的限制,增加对犯人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4}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增进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之间的相互信任,更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特别有利于克服短刑犯的改造中存在种种不足。开放式处遇制度中的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周末拘禁制都值得我们去大胆探索和有条件地实施。
(五)完善有期徒刑执行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监狱刑罚执行效能的建议
1、立法控制短期有期徒刑的数量,合理分配监狱执行刑罚的有限资源
短期自由刑的各种弊端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找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方式,然而,我国新刑法对短期自由刑非但没有限制,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适用短期自由的刑法条款呈增多趋势。从发挥监狱刑罚执行效能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控制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广泛选择运用罚金刑或适用缓刑,使监狱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对中长期自由刑的执行上,更好地发挥监狱刑罚执行效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