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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第四,以普遍承担环境责任,兼顾环境正义为处理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环境损害带来的是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在这种损害中,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同时又常常都是致害者。比如对全球变暖。在同一环境下的人们对环境损害往往都负有责任。保护环境,同时也就是保护共同的环境利益,是每一个人都应承担的责任。但是,责任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责任的平均分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应当是一种有区别的责任。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的主体对环境施加的影响不同,从而对引起环境损害的责任不同,还因为不同主体所具备的保护环境的条件(比如技术条件、财力条件、所处地理位置条件等)各不相同。让条件不同的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是不合正义的。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我们这里所说的普遍责任与环境正义兼顾是一致的。


【作者简介】
徐祥民(1958-),又名徐进,男,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刘卫先(1978-),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法学专业博士生。

【注释】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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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田其云,等.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4。
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学海,2007(1)。
徐祥民.关于修改环境法的八点看法//徐祥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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