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2年修宪时,宪法修改委员会明确指出了不同所有制在宪法上地位和作用不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坚持以公有制为本质特征的表现,也是为了避免因基本经济制度的解体而动摇我国政治制度的根基。我们不能因不同所有制在宪法上地位和作用不同,从而得出在我国国家、集体和私人所享有的物权应当区别保护的结论。在强调不同所有制的宪法地位和作用不同时,也不应忽视另一个现实,即1982年《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而根据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宪法》第15条第1款的内容已经变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在前苏联还是在我国,对国有财产进行特殊保护的宪法依据均为计划经济体制,而物权从区别保护向平等保护转变的宪法依据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物权的区别保护已经丧失了宪法基础。
另外,因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在宪法上地位不同,从而就认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应当得以区别对待的观点是不周延的。该观点产生的根源在于将所有制等同于所有权,是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的观念的反映,完全是前苏联民法学理论的翻版,其抹杀了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界限。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有制作为社会物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于经济基础,而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作为经济范畴,决定所有权的内容,它们之间存在以何种所有权形式实现所有制的问题,但却不存在一种所有制形式对应一种所有权形式的必然关系,即使苏联一些学者后来也已经认识到该理论的错误,从而摒弃了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的极端化观点,而强调“所有权不是经济关系的再现,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决定所有权的所有制经济关系起反作用。”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将所有制和所有权相混淆的观点进行了反思和梳理,如孙宪忠教授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所有制和所有权之间有一个法律实现问题,即上层建筑的所有权如何实现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的问题,但前苏联法建立的观点主张所有权就是所有制,这是后来前苏联民法观点走向片面和极端化的起点。韩松教授也认为,“所有权作为法律制度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属性,而非对所有制的简单复制,……事实上,发展公有制经济不一定就需要民法物权制度规定国家、集体对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理论的进步,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不妥当性日益凸显,从而也使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更进一步丧失了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