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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可见,对《宪法》第12条第1款的文字含义的理解出现了分歧,且均具有相当地合理性。因语词本身的有限性,常常不得不使用一个语词表征多种含义,故语言往往具有极大的歧义性,这在法律解释中可谓习以为常,此时就有必要由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以便确定对该条文文字理解的多种含义中较合理之一种。


  

  三、《宪法》第12条第1款之体系解释


  

  由于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能够独立存在,往往只有当法律条文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示出其真正的含义,有时将该条文与同一法律或法令中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含义也就明确了。因而应视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反映在宪法条文中由宪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而不是僵死的法律条文,这就决定了在解释宪法条文时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当冲破文义解释的局限,“从体系的途径来认识宪法规定的含义,将宪法解释的对象扩大到宪法规范、原则、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此项原则丰富了解释模式的内容,拓展了解释的思路。”因此,在文义解释出现分歧,单独就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进行解释不能判断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时,可辅之于体系解释,即应当将宪法作为一个结构严谨的规范体系,考虑该条款在宪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探究各条款在法律体系上存在的逻辑线索,从维护宪法体系和概念用语的统一性出发,联系其上下条款、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故将《宪法》第12条第1款与《宪法》第6条至第11条以及第13条结合起来予以考察,乃是自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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