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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以《宪法》第12条第1款之解释为中心

高飞


【摘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必须考察其与《宪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相抵触。根据对《宪法》第12条第1款进行文义解释,辅之于体系解释,并以法意解释加以佐证,可知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和私人享有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既正确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并不违宪。
【关键词】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公有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物权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其强调的是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遭受侵害之后应当给予平等的救济。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巩献田教授在给有关国家机关的公开信中指出,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成为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故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而在物权法中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对公开信的内容加以概括不难发现,巩献田教授认为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违宪,是因为此举违反了《宪法》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以该事件为契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随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时至今日,《物权法》虽然已经顺利颁布实施,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也于该法中被确立,但在立法过程中该原则是否违反《宪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却被有意抑或无意地加以回避,因此,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的争论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施行而终止,故无论从学术价值而言,还是从实践意义考量,进一步澄清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符合宪法规定都有其必要性,而考察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与《宪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无疑是判断其是否合宪的重要环节。由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因而不能停留在以民法学的理论和原理来分析该原则,追求其在民法规范领域的理论自洽和制度体系的完善,而应突破民法规范视域的羁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从宪法规范视域来加以检验。本文拟以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宪法》第12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分析,以便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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