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

  

  该案判决作出后受到了学界的一些质疑和批评。有观点认为,由于本案网络用户不能单方选择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就只能认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被告主张其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法院对本案的侵权认定值得商榷。{1}更有观点直接指出,定时在线播放服务根本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该案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疑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曲解。{2}62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的同一行为在时隔不久后的另一起案件中则得到了法院截然不同的评价。在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中,原告享有电影《霍元甲》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2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电影《霍元甲》在线播放服务,网站上显示的播放时间为07:18、08:58、10:37、12:16、13:56、15:35、17:15、18:54。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这次并未直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认定被告向公众提供影片《霍元甲》的定时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影片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提供作品的定时在线播放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


  

  上述两起案件中涉及的“网络定时播放行为”都属于本文开始定义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为同一主体,并且被诉行为的性质几乎完全相同,但两个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定性。被告的行为在第一起案件中被认定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第二起案件中被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提供作品的定时在线播放的权利”,即所谓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从“信息网络传播权”到“其他权利”的变化,反映了司法实践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性质认识上的困惑。虽然审理第二起案件的法院在本案的侵权行为认定中表现出了一定的谨慎和智慧,但仍有学者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依据显然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63。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侵权性质?


  

  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侵权性质充满了矛盾和困惑,学界对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认识也存有争议。这些争议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角下争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观点认为,“‘定时播放’的所谓‘定时’,并没有改变传播的性质,属于网络传播权条例调整的范围”,{3}3而相反的观点则提出,“如果传播行为并未采用交互性传播手段,则即使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也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4}63。二是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视角下讨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侵权认定问题。有观点认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10条关于广播权的规定,即便不把其视为该条所规定的“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的传播,也可视为是该条所规定的“以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的传播,而广播权的规定中并不要求“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广播权的规定[6]。另有观点虽然对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直接归人广播权调整范围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但认为在法律适用上,由于该行为与广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属于相同性质的行为,依照“同等事物、相同对待”的法理原则,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应类推适用广播权的规定加以调整。{5}133


  

  对于主张“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权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广播权的观点,笔者认为难以成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广播权规范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广播行为,即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广播行为,即将已经广播的作品向公众传播或转播。直接广播行为只适用于无线传播方式,间接广播行为适用于有线传播方式、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传播方式。虽然互联网所使用的光纤和电缆传输与有线电视使用的电缆传输并无本质区别,都属于有线传播方式,但根据上述规定,有线传播方式只适用于间接广播行为,而“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这种有线方式对作品的直接播放,因而不符合广播权的规定。另外,即使网络传播行为可以视为“以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的传播形式,但广播权的含义也将其限定于间接广播,仍然不符合广播权的构成要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