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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1936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的违宪审查制


  

  1936年苏联宪法继续确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与前两部宪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本身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在实践上,这一时期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关注程度降低了。一是经过1924—1936年期间的违宪审查实践,人们的宪法意识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基本上在其起草和讨论阶段解决。二是因为二十世纪30年代下半期,斯大林的个人崇拜越来越严重。尽管当时降低了人民代表制的作用,出现了肃反扩大化等许多严重的违宪行为,但是公开提出的违宪问题大大减少了。当时,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量也大大减少了[6]。


  

  (2)1977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的违宪审查制


  

  1977年苏联宪法在总结本国前三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例如,明文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都是苏联的宪法监督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是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议事规则》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条例》规定了较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但是,该违宪审查制的运转实践,却不能令人满意。


  

  4.宪法监督委员会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1988年12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在总结本国违宪审查制度经验教训,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1977年苏联宪法的第一个修改补充法。该宪法修改补充法在坚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的同时,增设了一个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既可以受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委托,又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实施宪法监督。[7]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时期


  

  从苏联解体前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都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以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颁布为分界点,又可以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初步建立阶段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进一步完善阶段[8]。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初步建立阶段


  

  苏联后期,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苏联法学界开展了两次广泛的讨论。第一次大讨论,是在1977年苏联宪法起草和全民讨论期间进行的。在起草1977年苏联宪法草案时,由著名法学家组成的苏联宪法委员会秘书处直属工作小组,曾经提出设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这一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的方案。但是,该方案因未得到以勃列日涅夫为首的宪法委员会的支持而流产[9]。第二次大讨论,是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进行的。十年前提出的改革设想,也因为得到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共中央的支持而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进行第二次大讨论时,有不少人提出了关于建立宪法法院的建议。当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主要由于下述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苏联宪法中的许多条款与“戈尔巴乔夫改革”进程不相适应;二是需要尽快把违宪文件从苏联法律体系中清理出去;三是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的鉴定有助于立法的及时更新;四是苏维埃至高无上的观念不允许设立宪法法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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