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了比较专业的反腐败工作机构
欧盟及成员国在重视反腐败立法的同时,也加强了反腐败专门机构的建设。1994年,根据《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决定成立了监察专员机构,并正式对外办公。该机构拥有完全独立的地位,监察专员与欧洲法院大法官同级,其主要工作是受理公民对不良行为的投诉和控告,调查效率低下、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等,维护公民权益。为了更加有效地针对欧盟资金使用中不断发生的欺诈和贪污行为,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了反欺诈署,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欧盟资金特别是支持成员国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查贪污、欺诈、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预防措施,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反欺诈工作。2000年,还成立了调查和纪律办公室,专司纪律监督监察之职,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欧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和行政、财政纪律,监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受理工作人员的投诉,调查违法违纪案件。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我国也建立了一些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有专司党内纪律检查的纪委,有专司行政监察的监察机构,有专司审计监督的审计部门。我国《宪法》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内设专司反腐败的反贪局和反渎局。2007年,中国政府还成立了专司预防职责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应该说,我国反腐败工作机构门类比较齐全,也比较专业。但各类机构之间职能重叠交叉,配合协调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四)形成了比较有力的反腐败监督机制与网络
欧盟及成员国比较完善的反腐败监督机制与网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以媒体为主的监督机制。欧洲国家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而是以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的形式存在。他们都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有腐败丑闻和绯闻曝了光,就得引咎辞职。二是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欧洲国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体系相当完备,形成全方位多视角监督网络。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欧盟各成员国大多形成了议会、司法、政党、审计及新闻媒体监督的机制与网络。
此外,欧洲各国比较重视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与国际透明组织合作。国际透明组织为非政府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研究腐败问题产生的背景、动因、手段、现状以及反腐败对策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并将调查成果公布。由于是站在民间角度上调查和反映问题,不受任何国家当政者的影响,相当公正,该组织认为反腐败斗争重点应放在民众,唤起民众的监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