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合因素限制
①通过犯罪数额和结果相结合进行限制,即具体的数额标准与法定结果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死刑。如刑法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192条、194条、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通过犯罪数额和情节相结合进行限制,即必须同时符合数额和情节两项标准,才有适用死刑的余地。如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通过犯罪手段和结果相结合进行限制,即从犯罪行为的手段和引起的危害后果两个方面限制死刑适用。如刑法第234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④通过犯罪情节和结果相结合进行限制,及对于某一具体犯罪,要适用死刑,既具备法定情节,又必须发生法定后果。如刑法第113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⑤通过对象、数额和情节的选择性结合进行限制,即对象与数额或对象与情节两方面的结合必须二者居其一,才能适用死刑。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⑥通过数额、结果和情节的并存性结合进行限制,即对于某一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的条件,才能适用死刑。如刑法第205条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