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限制。我国刑法分则对每一配置有死刑的罪名都规定了“罪行极其严重”这一原则性标准之下适用死刑的具体限制因素。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具体限制因素又可以根据限制因素的繁简程度作以下分类:[14]
(1)单一因素限制
①根据章罪、节罪等犯罪种类进行限制,就刑法分则罪名而言,并非所有类犯罪诸如章罪、节罪均可适用死刑,只有实施特定种类的犯罪才可适用死刑。例如,我国刑法中渎职类犯罪均就没有死刑设置。
②根据犯罪数额进行限制,即刑法直接规定了适用死刑的具体数额。如刑法第3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③根据犯罪对象进行限制,即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侵犯特定对象,才可依法适用死刑。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④根据犯罪结果进行限制,对于某一罪名,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了法定后果,才可适用死刑。如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⑤根据犯罪主体进行限制,即行为人必须在某一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才能适用死刑。如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⑥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限制,对于某些情节犯而言,必须达到法定的犯罪情节标准,才可选择适用死刑。如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