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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适用标准

论死刑适用标准



——基于国际社会与中国现状之分析

康均心


【摘要】在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下,中国的死刑问题备受关注。虽然我国的死刑基本制度与国际社会中的大部分国家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法治社会的普适性标准是相同的,死刑适用标准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大方向上趋于统一。本文基于国际社会与中国现状,对死刑适用标准从规范标准、犯罪标准、对象标准、程序标准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探寻国际经验,以期对我国的死刑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死刑;适用标准;国际社会;中国现状
【全文】
  

  在死刑案件中,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刑罚权已从剥夺他人的财产、资格、公民权触及到了人类最宝贵的生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趋势。在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融入废除死刑讨论的潮流下,由于中国刑法中拥有世界上较多的死刑罪名,中国的死刑立法、司法及政策也备受国际人权组织关注。“基于国情的考虑,中国在短时间内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限制死刑则是一种可行的政策选择”。[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慎重对待死刑案件是各国死刑政策的一个基本态度。尤其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设计严格的适用标准来保障被告人人权和加强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在现阶段,我国要在死刑案件中贯彻法治社会的理念,关键在于如何设置一套合理的适用标准使得死刑案件的结果正当化。虽然我国的死刑基本制度与国际社会中的大部分国家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原则与普适性的标准方面应该是相同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为衡量决定死刑适用的尺度、准绳和准则”,[2]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大方向上趋于统一。基于此,本文的分析就旨在说明,关注中国本土社会中的死刑问题,不仅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更要放眼国际社会,在比较分析中找差距、学经验、谋创新、求发展。


  

  一、死刑适用的规范标准分析


  

  死刑适用的规范标准直接涉及到适用死刑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国际社会以公约为依托体现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


  

  在国际社会中,死刑适用所依据的主要是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的涉及死刑适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就目前而言,能称之为国际标准的其实就是联合国主持制定的规范死刑适用的国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个,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3]


  

  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并以专门条文规定了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鲜明表达了反对死刑的立场。该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将死刑的适用严格限于最严重的犯罪,彻底贯彻限制死刑的理念。在第6条第6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进一步体现了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公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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