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亲权的保障措施
仅仅满足于提出亲权的理论内涵和立法构想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一个制度深化到公民的意识中,体现到人们的具体行动上,在社会上真正落实,必须有相关的保障措施。这体现为两大方面的实施途径。
首先是有形设施的配套,一方面,对于流动人员来说,解决子女的入托、入学问题,需要政策上的倾斜,政府的投入,以及相应的教育师资的提供。例如在外来务工大省浙江,以嘉兴为试点,用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居民一样的服务。在子女教育方面,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9]。从而使权利流动起来,能够与人本身“如影随形”。另一方面,为保障单亲家庭的亲权义务履行,可以考虑为单亲子女建立保险基金以防不测,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对于单亲亲权人发生意外身故,可以建立程序完善的认领制度,如招募抚养家庭,或由社会救济机构收容,充分利用社会的资源,避免发生亲权缺失。
其次是无形设施的建构。这种建构既需要与亲权责任相关的伦理道德的建构和担当精神的文化熏陶,更需要倡导独立精神和平等意识文化氛围,以使民工的子女与城市的孩子拥有同样高贵的人格权。单亲子女与双亲子女享有同样完整的亲权。这些无形设施的建构相对于有形设施的建构来讲更有深远的意义。因为有形设施的建构相对来讲比较容易达到,只要政府愿意投入,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即可实现。但无形设施则不然,非一时、一代之功力可以达成的,需要的是孜孜不倦的熏染,才能形成民主平等的社会风尚,并使父母自身具有担当亲权责任的精神。
【作者简介】
崔兰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
【注释】王比学.流动人口政策:“重管理”转向“重服务”.人民日报,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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